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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8)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就建议权与质询权而言,与查阅权同被规定于第110条,殊不知此三类权利既相联系,亦有区别。查阅权之行使并不必然导致建议权与质询权之行使。将此三者共置于一个大拼盘殊欠允当。建议分别设专条规定股东的建议权与质询权,并明确这两种权利行使的条件下程度。

  《公司法》第111条既不区分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也不区分股东大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而且该条将提诉的对象前句界定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后句又界定为“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自语言逻辑上而言有欠严谨。建议将该条一分为三,一为股东就瑕疵较轻的股东大会决议所享有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提起权,二为股东就瑕疵较重的股东大会决议所享有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提起权,三为股东就董事会的违法决议所享有的停止请求权,任何股东均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为之,既可通过诉讼方式为之,也可通过诉讼外方式为之。这三项共益权均应为单独股东权。但不妨对行使此类权利股东的持股最低期限或诉讼担保之提供等作出规定,以免个别股东滥用权利。??

  除完善上述股东共益权的内容之外,为充分发挥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监督与控制的积极性,从而在追求股东自身利益的同时增进公司利益,中国《公司法》还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例,增加规定股东的其他共益权。

  ?? 首先,为强化股东对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制衡,保护公司利益免受各种不正当行为的侵害,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及实现其他债权时,应当赋予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即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对行为人提起诉讼。

  其次,为平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得少数股东能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志的代言人选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酌政治生活中的比例参与思想,应当在《公司法》中赋予股东累积投票权,并规定股东行使累计投票权时董事与监事应当同时合并选举。??

  其三,为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强化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应当赋予股东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以弥补会计文件查阅权与会计帐薄查阅权之不足。??

  其四,为及时淘汰那些不为公司和股东谋利益的经营者,并预防经营者滥用其股东大会中的表决权或其他影响力巩固其既得权位,应当赋予股东以董事解任请求权。对于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害股东利益的不称职监事、经理、清算人亦在被请求解任之例。??

  其五,为避免股东大会的议题或议案的提出被多数派股东或董事会所独占,使得少数派股东所关注的有关问题能够在股东大会上引起众股东的重视,应当赋予股东以提案权。

  其六,为保护股东在公司设立、合并及新股发行过程中免受其他股东或公司经营者的不法侵害,应当赋予股东以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和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

  其七,为确保股东回收投资、减轻投资风险的合法权益,当公司经营遇到重大困难,或者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发生重大失误,以致于公司发生不能挽回的重大损失或有重大损失之虞时,股东享有公司解散请求权。为避免个别股东滥用权利,此种权利应为少数股东权,且法律应当规定比较严格的持股比例要件。??

  其八,为使公司能够尽可能地长期存续下去,从而为股东提供投资回报,应当规定当公司有陷于支付不能或债务超过的危险时,具备特定持股要件的少数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裁定对公司予以重整。股东行使公司重整请求权,可使公司免于破产、重获新生,这对股东、公司债权人、公司雇员和社会公共利益来说都是有益的。??

  六、结论

  股东权与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准的两个重要尺度。虽然中国公司立法对于股东权的保护还有欠周延,但对于构筑股东权保护的伟大系统工程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中国全社会的股东权意识正在日益增强,片面重视劳动的作用、而蔑视甚至敌视资本的传统概念已经趋于弱化。法学家们加强了对于股东权保护的法理研究,仲裁机构、法院和行政机关加大了对股东权的保护力度。这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都是不可思议的。当然,中国股东权保护的理论和实践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股东权的保护现状距离股东权保护的理想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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