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论违反竞业禁止的商业侵权行为(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二)行为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该违法性体现在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或以他人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为一定的营业活动,该营业活动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公司、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或善良风俗,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和区域内,从事与权利人相竞争的营业,与权利人已经形成或有可能形成了不法竞争。

  基于行为人承担法定或约定竞业禁止义务的事实,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或约定,从事了与权利人相同的业务。如果权利人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就应当推定其具有过错。对行为人来讲,该过错主要为故意,亦可为过失。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权利人的可保利益造成侵害,而仍然加以实施或听任损害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则表现为行为人对违反竞业禁止侵权行为造成的侵害后果采取了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使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合法利益的损害。如果此时行为人不能够举证证明其恪守法律规定或约定或反诉竞业约定违法,自己从事与权利人相同的业务有法律上的正当、合法、善意的根据,应当免除竞业禁止业务,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一般认为,竞业禁止义务可以因一定事由的存在而免除:

  第一,竞业禁止义务可以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以明示条款予以免除。如《澳门商法典》第108条第6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义务(竞业禁止义务)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免除,只要免除该义务不会使商业企业难以移转。[10]

  第二,竞业禁止义务可以经过权利人的单方同意而免除,该同意可以为明示同意也可以为推定同意。如《澳门商法典》第71条规定:未经委托人的明示同意,经理人不得自行、透过第三人或为第三人经营与获委任经营的企业同类的商业企业。如上款所指的情况于委任时已经存在,且为委托人所知晓,则推定委任人同意。该法典第137条规定,若经企业所有人的同意,用益权人可于用益权存续期内从事与该受用益权拘束的企业相同的企业。如用益权人于用益权设定日已经营相同的商业企业且为企业所有人所知晓,则视为已存在上款所指的同意。

  第三,若行为人(主要是指董事、经理或合伙人)履行了一定的法定程序,得到权利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的同意后,也可予以免除竞业义务。《日本商法典》、《日本有限公司法》、《德国股份公司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都做了上述规定。一般认为,经理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同意的,即可免除;董事经股东会过半数决议同意的,即可免除;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过半数同意的,即可免除。我国立法没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设定竞业禁止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权利人经慎重考虑后认为行为人的竞业行为对自己的权益无害,则应该允许经适当的程序,免除义务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第四,当权利人或商业企业倒闭、破产或进行了清算,此时行为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自动终止。如《澳门商法典》第108条第7款规定:不竞业义务于企业倒闭及清算后自动终止。

  (三)权利人享有可受保护的利益

  设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该合法利益应当能够保持权利人的竞争优势,为其带来经济收益,因此权利人必须证明自己具有可受保护的利益。

  对于权利人可受保护的利益的范围,《瑞士商法典》第340条第2款规定,雇主可受保护的利益应当包括客户的来源、制造或者营业的秘密等。承认竞业禁止契约的美国部分州判例则认为,雇主可受保护的利益除商业秘密、权利人具有特色的服务外,还应包括雇主对雇员进行培训的费用。我们认为,权利人可受保护的利益的范围除商业秘密和培训费用外,还应包括客户资源,因此行为人必须曾接触过营业秘密或机密信息,或接触过客户或客户的资料,或受到权利人的特殊训练,或行为人所提供的劳务是独一无二的,当存在这些事实时,可以认为权利人拥有可受保护的利益。[11]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