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现代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并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得失进行了评价。

  「关键词」社会法人、一人公司、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核准主义、准则主义、单个公司、关联公司、职工参与制

  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已有300多年的历史。1673 年法国路易十四时代颁发了世界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商事立法-《商事条例》,该条例中已正式有关于无限公司的规定,开创了西方国家公司立法的先河。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在促进公司制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随着公司制的发展而日趋完善。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即逐步实现了由传统公司法向现代公司法的过渡。因此,西方国家公司法发展到现代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在原有公司法的基础上不断更新,最终形成了系统化、严密化和科学化的立法格局。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西方经济的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我国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仅适应了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而且开创了我国公司法制的新纪元,使我国的企业改革由过去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政策调整,进入了制度创新的法制化时代。由于公司法的颁发距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于1993年11月14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仅一个半月,其内容难免带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一些痕迹。也就是说,由于我国公司法赖以存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同建立在完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的现代西方公司法相比,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为了吸收现代西方公司法的成功经验,明确我国公司法的目标模式,本文就现代西方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公司法的选择作些理论探索。

  一、从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发展到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

  西方传统的公司法认为,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所集合成的社团法人,具有“资合”、“人合”的双重属性,即公司既是资本的联合,也是人的联合。公司既是一种社团法人,其股东至少应为两人,这是公司作为社团法人的本质要求。因此,在西方传统的公司法中,不仅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发起人必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而且均明确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运营的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如股东死亡、股权转让等)而导致股东仅剩一人时,该公司即应解散。(注: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5月版,第8—9页。)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实践的丰富,特别是有关法人理论和制度的不断完善,现代西方公司法不再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先是承认“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尔后又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西方国家所称的一人公司有“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两种含义。“形式上的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则是指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

  以判例形式首先确认实质上一人公司的,是1897年英国衡平法院对萨洛蒙(Salomon)诉萨洛蒙有限公司一案的判决。(注:[英]R. E.G.林斯等著:《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3月中文版,第1—2页。)而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先例则首开于本世纪50年代前后的美国爱荷华、密执安、威斯康辛、肯塔基等少数几个州。(注: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9月版,第127—128页。) 为了适应州公司立法的这种发展趋势,由美国律师协会的公司法委员会制定的《美国示范公司法》也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注:参见《美国示范公司法》第二章第1条的规定。)后来, 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和法国也不再坚守公司社团性的规定,通过修订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经1980年修订,《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规定为了任何法律允许的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注:参见《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一章第1条的规定。 )根据法国1985年7月11日第85—697号法律的规定,公司得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一人的意志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一人或若干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而设立。(注: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第2 款规定和《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4条规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