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企业法人被强制解散后民事责任的承担(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二、清算人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被撤销或吊销后,清算人承担什么责任?仅仅是清理责任,还是也包括财产责任?清算人拒绝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又该如何处理?因而,需要根据法律责任的形态来构建清算人的责任,根据清算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分为:行为义务、财产责任。下面分而述之。
(一)清算人的行为义务
清算人的行为义务,是指清算人在企业法人被动解散后,必须履行清算行为。所谓清算,是指企业法人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了结企业未了结之义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等一系列行为,是清算人应当履行的作为义务,它本身并不是一种财产责任。这是清算人主要责任,清算人履行了清算义务,仅以企业法人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人仅是经办人,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被解散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清算人在履行了清算行为之后,其义务即归于消亡。如义务之不履行即发生责任。法律责任的内容可分为制裁、强制、补救:
1、制裁,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处罚措施。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清算人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后,没有在裁定的期限内组成清算组织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清算人予以处罚”,就是对清算人不履行义务的一种制裁。
2、强制,指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国家使用强力迫使其履行义务。强制包括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主要是行政法上的代执行、执行罚。对清算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还需要采间接强制,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选任清算人,对被解散企业法人进行清算,清算的费用由法定清算人负担。
3、补救,是责令责任人通过不作为停止继续危害他人、危害社会,通过作为弥补造成的损失。财产上的赔偿和补偿是补救的主要手段。对清算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可使其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行为义务向财产责任的转化,本文后面将详细叙述。
制裁、补救、强制都是发达的法律责任总体不可或缺的要素,三者紧密联系,构成阻却义务之不履行的防御体系。对不履行义务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危害者可予以制裁,对某些不履行义务正在给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者可予以强制,对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者可以令其补救。⑤
(二)清算人的财产责任
清算人除负有清算义务外,特定情形下尚需直接承担的财产责任。关于清算人承担财产责任的理论,主要有“公司法人格否认”(英美法系称之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扩大损失的侵权责任”、“财产混同的连带责任”、“保洁责任”等。笔者对相关民商法理论不再详述。从承担责任的范围看,财产责任可以分为连带责任和有限责任,归纳清算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清算人决定或同意企业法人解散、撤销、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等不公正行为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清算人未经清算随意撤销、关闭企业法人,逃避债务的。
3、清算人与被解散企业法人混同的,这里的混同仅指财产混同,至于人格混同属于企业法人的合并,合并后的企业法人自应对合并前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全面接受。
4、清算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作出对被注销企业法人未了的债务承担责任或者负责处理承诺的,应对被解散企业法人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清算人在办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时,编造已清算完毕的事实,导致企业法人被注销的,应当对被注销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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