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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三)股东的代表诉讼权和债权人的代位权,如果公司怠于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起诉、追偿损失,其他股东则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即所谓的股东派生诉讼,其是现代公司多元化、股权日益分散化,广大中小股东难以与公司控股股东抗衡,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创设的一项制度。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即股东在提起诉讼前请求过公司权力机构行使诉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均遭拒绝。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且怠于行使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追索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对公司享有的代位权,直接要求违法股东清偿其债务。

  (四)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发起人股东对公司负有资本充实责任,修订后的公司法第31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94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关系视为合伙,其人和性质较强,股东之间出于相互信任及制约机制而成立公司。各股东通过公司的资产状况很容易地了解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相互行使监督权,且公司的股东更有条件防范出资不实,对出资不实地股东享有追偿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不能让其他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所以对此期间发生的虚假出资行为(包括出资不实行为),各发起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从实际情况看,其他发起人对虚假出资行为的发生实明知的,甚至是参与共谋,以虚假文件骗取公司登记,既有过错当然要承担责任。立法规定其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也体现了法律要求的诚信原则。其他股东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对违法股东可以再行使代位求偿权,在股东虚假出资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限额的情况下。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发生的虚假出资行为也应当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责任环境的变化使责任主体范围也发生变化。增资时的其他股东仅在对虚假出资行为或其损害后果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如有参与共谋、明知故纵、发现虚假出资行为后阻碍公司行使追索权等行为,因为此时不再是公司设立阶段,股东之间不再视为合伙关系,各股东原则上应其过错原则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股东虚假出资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况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在各自出资的差额范围内分担责任。在因多名股东出资不实导致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出资不实的股东之间可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比例分担责任。当股东承担了超过自己的份额的责任,均可以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股东追偿。这种计算方法所体现的原则是:谁应出资与实际出资的差额越大,谁就过错越大,谁应承担的责任就越大。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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