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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与公司债权人保护(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3)蒋大兴等人的观点

    结合《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立后企业对于企业债务承担的规则应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前的债务按照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未能或不能达成协议或协议无效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9]

    (4)吴合振等人的观点

    对于分立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问题,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新的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依当事人约定;对于虽未经债权人同意,但新的债务承担人有足够能力清偿债务的,可按照实际情况确认由新的债务承担人承担债务;对于仅对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未处理企业债务的,原则上应当由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资产等值的范围内承担原企业遗留债务。对借企业分立之名剥离企业有效资产,以逃避债务的,应当将分立后的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并依法确认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20]

    (5)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号文

    第12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3条: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6)小结

    由以上可以看出,上海市高级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的观点承袭了我国公司法的精神,对于原企业的债务由分立后的企业按比例承担,只是在企业逃废债场合承担连带责任。而后三种观点则主张分立后原企业的债务应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在三方当事人或两方当事人之间达不成一致场合,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3、笔者的观点

    参照国外立法,笔者认为,分立公司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分立后的公司应按照不同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1)按约定承担责任

    商法作为私法的一种,应首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对债务承担达成一致时,应尊重该意思表示的效力。这种债务承担的约定应是在分立公司之间达成,而不是分立公司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因为债务承担是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无需债权人的介入,只需征得债权人同意即可。在债权人对分立合同书或计划书中债务承担约定同意的或不表示反对的,债务按该约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债权人表示异议的,依据债权人保护程序的规定,分立公司应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2)连带责任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其只在分立公司违反债权人保护程序场合适用。具体而言,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或存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限于以下情况:(1)债权人对分立或债务承担约定提出异议,但分立公司没有履行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义务时,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分立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的后果是不得分立,但该规定过于绝对化,也缺乏效率和经济。从衡平分立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角度出发,对于债权人提出异议,分立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的,不应否定公司分立的效力,可通过规定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之间或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与存续公司之间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2)分立公司在公司分立之时没有催告债权人或债权人没有收到催告的,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之间或新设立的公司与存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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