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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国商法对会计行为的规范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摘要:法国商法规范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是大陆法系“法典式会计”的代表,有许多成功之处。分析《法国商法典》、《商事公司法》、《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法》中关于会计行为的规范,将为我国建立与完善会计法律制度及财务诚信机制提供一点启示。

  关键词:法国商法,会计制度,刑事责任

  法国商法作为世界三大商法法系之一,别具一格,自《商法典》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大陆法系中处于领先地位,与英美法系相比也有明显的自身优点,许多国家受其影响而制定了商法典。在会计规范方面,法国商法不仅确立了会计行为规范,还设立罪名以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

  一、法国商法建立的会计法律制度

  法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形成于十九世纪上半期,在二十世纪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典式会计”的现代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强调了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1804年,拿破仑《法国民法典》对财产权、债权于财产继承权作了具体、实际的规范。1808年,《法国商法典》开创了民法与商法分立的新格局,进一步明确了所有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即如何从公司设立、管理、清理以及从会计、审计等方面对财产权、债权与继承权作了规定。商人会计是《法国商法典》中的重要篇章,对会计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全面规定,确定了会计法律制度在商法中的地位,也形成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的范例。此后。适应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法国商法典》不断修订,内容也逐步完善,形成了包括《商事公司法》、《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法》和《工业产权法》在内的商事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有关会计方面的法规,具体规范了处理会计的法定性原则、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报表合并、计价方式变更程序、固定资产折旧、各种准备金的提取、损失的弥补等。

  二、《法国商法典》中的会计规范

  在《法国商法典》中,第二篇为《商人会计》从第8条到17条,共10条,及其附《1983年11月29日第83—1020号关于实施1983年4月30日第83—353号法律以及商人和一些公司会计人员义务的法令》27条,构成了《商法典》规范的会计法律制度内容。

  1.规定任何商人必须建立会计帐表。《商法典》第8条规定:“任何具有商人身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对影响其企业财产的活动进行会计登记”,“应在会计年度终了时,根据会计登记和财产清单,建立年度帐目。年度帐目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帐目和一个附件,三者构成不可分离的整体”。所附《法令》第2条规定::“每个商人必须设有日记帐、总帐和财产清帐”,并对应记载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见金帮贵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本文所引资料均出自本书,下同,不再注明。)

  2.详细规定了会计帐表应记载的内容。《商法典》及其所附《法令》大部分条文为规定会计帐表的内容,如《法令》第11条具体规定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表应至少依次说明的要素,第12条具体规定了资产科目应主要列出的科目,第13条具体规定了负债项目应至少依次说明的要素,第14、15、16条具体规定了损益科目的费用项目、收益项目、年度损益所应列出的科目,在第18条中还规定了简化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应依次说明的要素,第24条列举了 “附件还应包含一切有关企业财产和财务状况以及企业盈亏情况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 24项,等等。

  3.确立了会计帐表的真实性原则。《商法典》第9条规定:“年度帐目应当真实、合乎规定,并真实反映企业的财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执行会计规定不足以真实反映本条规定的情况时,应在附件中提供补充的情况”,第10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损益帐目和附件应包含为真实反映企业财产、财务状况和盈亏情况所必要的项目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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