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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及商法的现代形态特征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关键词]全球化;商法;趋同化;模糊化;弹性化

    [摘 要]全球化正在引导商法的深刻变革,商法正在逐步形成与全球化市场相契合的崭新的制度形态,这种制度形态的特征是:商法正在日益冲破一国市场的界限,摆脱公、私法二元区分的框架,克服规范的硬直性,朝着制度趋同化、部门边界模糊化及规则弹性化方向发展。

    商法作为市场经济规则的承载者,其基本的制度功能是引导市场、规范市场,其发展轨迹总是与市场的发展轨迹相契合,并试图达到一种最佳谐和状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全球一体市场的形成,商法适时变异正成为各国法律变革中最普遍的实践,商法正在经历着一场从形式到内容的深刻变革,并逐步形成与全球化市场相契合的崭新制度形态,这种制度形态的特征是:商法正在日益冲破一国市场的界限,摆脱公、私法二元区分的框架,克服规范的硬直性,朝着制度趋同化、部门边界模糊化及规则弹性化方向发展。

    一、商法制度的趋同化

    所谓法律制度的趋同化,是指调整相同类型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趋于一致,既包括不同国家的国内法趋于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趋向一致。严格地讲,商法的趋同化并非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早在1957年,施米托夫就针对历史上曾出现过的“商法国际化”现象指出:“我们正在重新发现商法的国际法,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完成。各地商法发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国际贸易法这个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发展”[1].可见,在“全球化”概念产生之前,人们已经发现了商法发展的新动向—非国内化,跨国统一的新商人法的产生。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全球市场经济的同质进程加速推进,那些促成新商人法产生的原因,在全球化背景下更趋明显,国际商事活动“非国内化”现象正融入全球化趋势,商法的趋同化趋势亦日益加强,并构成“法律全球化”实践中最突出的一部分。

    第一,商法统一实体规则的迅速扩张。在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层面的立法不断扩大其调整范围,将原本属于国内法调整的事项纳入其视野,导致国内法被国际层面的法律制度替代或整合,并产生全球相对统一的法律制度[2].主要成果包括:1 国际商事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1974年《国际货物销售时效期限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和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1980年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3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1988年《国际金融租赁公约》和《国际保付代理公约》等。从实际情况看,上述统一立法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3].2 示范法与国际标准合同。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1985年《商业仲裁示范法》、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再如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会的《国际代理示范合同》、《标准经销合同》、《代理标准合同(评论)》、1997年《国际销售示范合同》;此外还包括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谷物买卖、成套设备和耐用消费品等方面的示范合同等等。示范法有效地补充了国际商事合同规则在某些领域的空白[4],国际商业界制定标准合同的活动则最终导致国际商业惯例的形成。3 国际惯例。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与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贸易惯例具有适用普遍、影响广泛的特点。其中,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被认为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贸易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已为至少175个国家的银行采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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