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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设立登记与营业执照的二元冲突及其(6)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因此,设立登记的功能完全可以包含公司营业执照的应有功能,并且,在现代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社会中,登记机关完全可以设置登记网络信息中心,对于需要查询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访问查询有关公司的登记事项,既方便又经济,从而可以进一步增强登记之功效。

  五、结论-我国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设立登记二元冲突的解决

  首先,我们应该取消公司营业执照的颁发,从而消除二元冲突中的一元,使问题得以简化解决,也使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得以更有效的发挥。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公司营业执照的应有功能都可以通过设立登记发挥出来。我国颁发公司营业执照的最终动机就是行政干预,根据布莱恩 R.柴芬斯教授的观点,市场中理性的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产生了市场失灵,使效率降低,提高效率乃是政府干预的合理理由之一。政府干预既能提高效益又能增加成本,如果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那么政府干预也就失去了效率理由;政府干预的非效率理由是实现公平和市场机制中的道德永存。36但我国行政部门通过颁发公司营业执照对公司进行过度的干预,不仅没有增加效益,反而造成了人为的市场矛盾,增加整个市场的成本;不仅没有实现公平和市场机制中的道德永存,反而导致了利用营业执照进行欺骗和实现不公平的自我保护。正如上文所述,公司营业执照的主要任务乃是表彰公司的营业范围,也即公司的权利范围。这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司营业范围强制性规定在市场经济中所产生的蹩脚与矛盾进行的拙劣补救,其实质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管理行为的再管理。这不仅造成了国家行政资源的浪费,并且在现实中起不到管理的作用,只能造成管理的恶性循环,不能自拔。所以,对于公司的营业范围不应作强制性限定,根据经营自由原则,公司在设立时有权依法自由选择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可以是“任何合法目的”,公司自身可以对其经营范围进行限制,但该限制不能对抗第三人,经营范围的自身限制只能是划分内部责任的规则,而不具有对外的对抗效力。但属于国家依法管控的经营领域,在未获国家行政机关的营业许可之前,公司无权经营。这也是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之趋势所在。

  其次,强化公司设立登记的功能,应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登记为公司成立并有权开始营业的标志,属于国家依法管控的营业,应依法获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营业许可后方可进行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注册后便取得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具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与个人具有相同的权力,可以为了发展公司的业务而从事必要的活动。所有的公司都应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但依法属于国家特别管控的除外。公司登记注册后可以进行公告,但不影响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并且,为了适应现代计算机网络事业的迅速发展,登记主管机关应该建立有关公司登记的网络信息中心,可以使需求者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查询有关公司的登记事项。

    参考文献:

  1 刘卫先,男,南开大学法政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

  2 曾庆敏 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540页。

  3 蒋大兴《从统一主义走向分离主义:企业登记效力立法改革研究》载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6期。

  4 如:1998年6月,某贸易公司因购买某实业公司一批摩托罗拉手机,欠下贷款200万元,久拖不还,实业公司遂于1999年8月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过调查发现,贸易公司已因连续两年没有年检而被工商登记部门于1999年7月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即依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驳回了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实业公司认为,贸易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行清算,也未注销登记,应当仍具有法人资格,被告主体并非不存在。故以此为由,提起上诉。-转引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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