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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民商法防范金融风险(2)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相比之下,直接融资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则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所有权关系、股东权关系或代理关系。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与债务人之间,没有银行的介入,这无疑分散了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

  应鼓励公民个人直接投资兴办私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简化企业设立的手续,降低人民群众办企业的成本;早日承认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尽快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积极稳妥培育股票、债券、衍生证券等资本市场,鼓励并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抓紧制定《投资基金法》。

  四、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优胜劣汰本是正常的事情,对那些应当破产、扭亏无望的企业,政府部门不应阻止。但是,那种迷信企业破产,甚至怂恿“假破产、真逃债”的态度也应予以纠正。公司的存在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公司职工、公司所在社区等一系列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应当避免有望起死回生的负债公司关门破产,允许债务人公司与债权人之间通过妥协让债务人公司在一定时日内调整经营战略、重组资产和债权债务。这样做极有可能使濒临绝境的公司重振旗鼓,对维护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都是有利的。这应当成为当前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

  五、预防泡沫企业、泡沫公司的滋生和蔓延。

  公司和法人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基础是公司的全部资产,公司债权人原则上不能直接追索投资人的责任。因此,必须进一步贯彻最低公司注册资本额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减少限制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和法人企业的资本,严惩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以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等验资、验证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正确运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直接追究法人资格滥用人的法律责任,包括债务清偿责任。

  六、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近年来,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贪污腐败已经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建议根据《公司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忠实义务与善管义务,对于违反此类义务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也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包括金融安全)等内容。

  立法中还应当导入社会公开法律机制,把股东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与股东、证券投资者和债权人一道纳入社会公开机制的保护伞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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