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比较复杂,所以其要求的章程内容比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也要复杂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除了制定章程、签名盖章、注册登记之外,还必须认足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经设立登记后,可以发行股票。股票应编号,载明以下事项并由董事五人以上签名盖章:公司之名称;设立登记之年、月、日;股数及每股金额;股款分期缴纳者其每次分缴之金额。公司之股份非于设立登记后不得转让。发起人之股份在公司开始营业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不得自行将股份收买或收为抵押品。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表决权、决议无效之诉权、[12]书类查阅权、少数股东权[13]等。同时也负有缴纳股款等义务。股东常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股东临时会议。股东大会由董事召集,股东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系代表公司执行业务的公司常设机关。它由股东会从股东中选任,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得连选连任。董事享有对内管理权和对外代表公司之权,承担着对股东的各种通知与催告、备置簿册、报告亏折、呈请破产、回避(同业竞争之)交易等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察人,其产生方法与董事相同,任期为一年。其责任主要为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股份有限公司在出现如下事由时,得宣布解散: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发生、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东会之决议、有记名股票之股东不满七人、与他公司合并、破产、解散之命令。公司解散时,必须选出清算人进行清算。
《中国公司法论》一书,既是王效文的主要著作之一,也是民国时期公司法研究领域的代表作之一。作者在此书中,不仅对民国《公司法》作了逐条解释,而且极为纯熟地运用各种国外立法例、判例、学说、商业习惯等资料来阐述公司法的各项规定。该书与李浦的《公司法要论》(北平朝阳学院出版部1931年版)、杨鹏的《公司法新论》(东北大学法学院1931年版)、王去非的《公司法要论》(上海华通书局1931年版)、王孝通的《中国公司法论》(上海世界书局1932年版)等一起,支撑起了中国近代公司法学科。如同20世纪初叶一批公司法的译作、编译著作的出版标志着中国近代公司法学的诞生一样,王效文等人上述著作的出版,标志着中国近代公司法学的形成和定型。
三
从上述对中国近代民商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分析以及其中部分代表作的评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所具有的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中国近代民商法学是在继受大陆法系民商法学成果的基础上诞生与发展起来的。一方面,中国最早出版的一批民商法学著作,或者是译著,如梅谦次郎的《民法讲义》、《民法要义》(全五卷)、富井政章的《民法原论》等;或者是编译性质的作品,如熊元楷的《民法总则》和《商法总则》、严献章等人的《民法总则》等。
另一方面,1931年民国民法颁布实施以后,中国学术界推出了一大批解释、阐明民法条文规定和原理、原则的作品,但由于民国民法也是在继受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制定的,故作为其理论化的阐释性作品民商法学著作,也带有深深的大陆法系民商法学的特点,如李宜琛的《民法总则》、曹杰的《中国民法物权论》等。至于像史尚宽的《信托法论》(重庆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则无论是体系还是内容,包括概念术语,几乎就是日本信托法著作的中文版,或者说是对日本现行信托法的一种诠释和注解(当时中国尚未制定自己的信托法)。
第二,中国近代民商法学也保留了不少中国传统社会的民事规范意识或礼教的思维,这与近代其他法学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诉讼法学等有所区别。尤其是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法领域,中国传统礼教的影响要更深一些,这在余 昌的著作中表现得特别明显。余 昌在其所著《民法要论?亲属继承》(北平朝阳学院出版部1932年版)一书中对中国传统礼教以及婚姻家庭规范体系十分怀念,明确指出他对中国民法模仿西方、对中国亲属制度作出剧烈改革有一定看法,认为中国古代亲属制度还是很有特色、很有长处的。因此,他在解释亲属法时,自认为“不能以释明法典之规定为能事,而于旧日之制度,亦不厌详细敷陈,以备读者之参考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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