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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商法上的连带责任(3)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7、因雇佣、帮工等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方、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如果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又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或者分包导致的连带责任。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而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上述几种连带责任外,民商事法律还规定补充责任、补偿责任和垫付责任等与连带责任类似的责任承担方式,以确保受害人利益的得以司法救济。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赵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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