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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看新中国民商法的发展(5)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民法草案,也由于随之而来的“四清”运动、“以阶级斗争为纲”路线的确立、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以及所有这些“左”的思潮的登峰造极-“文化大革命”的发动而被废除。

  从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使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等各方面事业均受到严重破坏,各项工作出现大的倒退,新中国刚刚起步的法制建设事业在这场浩劫中被破坏殆尽,作为以维护商品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为己任的民商法更是在劫难逃,不但是正在制订中的各项民事法律法规被迫中止,而且连正在执行中的民事政策法规也被全部废弃。许多属于人民群众内容矛盾性质的民事纠纷被错误地当作敌我矛盾、阶级矛盾来看待;人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随时都有被“打倒”的危险。以平等、自由、正义、公平为精髓的民商法也因根本失去了她赖以存在的经济、政治、法制、思想基础而无立足之地。所以我们说,十年“文革”不仅是我国民商法停滞不前的十年,而且也是倒退的十年,是被肆意践踏和彻底破坏的十年!

  二、总结二十年之辉煌成就

  新中国民商法的真正发展,是自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近二十年的事情,这二十年是中国民商法承前启后重新恢复和蓬勃发展的辉煌二十年,它为今后民商法的继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中国走上了以解放思想为先导的改革开放之路,为中国民商法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思想、物质条件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的方针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中国民商法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政治环境和政策上的保障。这次全会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和关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一系列的重要方针。全会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革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维方式;要坚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从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展开,理论界学术气氛逐渐活跃,开始重新认识和探讨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和民商法的有关理论问题,使中国民商法的发展翻开了新的一页。

  其一,学术界在解决思想的方针指导下,理论上有了重大突破,从而为民商法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理论界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及商品经济等问题的认识有了重大突破,即认识到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不可愈越的阶段,肯定了发展商品经济的必要性,承认生产资料是商品,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正式以执政党政策的形式确认和巩固了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从而不仅在理论认识而且在经济体制上实现了对行政性的计划经济的第一次突破!民商法学界也从十一届三中会全之后就开始了对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及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学者们普遍认识到,“凡存在着商品生产、交换的社会,就需要制订与该社会商品关系本质特征相适应的立法-民法”;(注: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页。)我国制定民法的主要目的和我国民法的基本任务是反映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以计划为指导的商品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要求,建立一整套调整商品关系的法律制度,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注:佟柔主编:《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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