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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6)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一些地方的法院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订法官与律师廉洁执法、职业的具体准则,并规定了检查监督制度[14],毫无疑问,这是互相监督的具体的重要步骤,但关键问题,如果保证这是行为准则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律师和法官能够真正在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勤政方面相互进行有效的监督。

  [注释]

  [1] 法官法第2条。

  [2] 律师法第2条。

  [3] 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载《律师与法制》97,8.

  [4] 参见张思之:《律师,公正与调解》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4页。

  [5] 参见杜钢健:《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36页,第145页。改革,1997年。

  [6] 参见杜钢健:《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36页,第145页。改革,1997年。

  [7] 蔡定剑“走向法治,敢问路在何方”第402页。载刘海年主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402页,中国法治出版社,1996年版。

  [8] 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9] 参见杜钢健、李轩:《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34、261页。

  [10] 杜钢健、李轩:《中国律师的当代命运》第194页。

  [11] 徐显明:“试论法治构成要件”载刘海年第233页。

  [12] 参见万鄂湘:“厉行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栽《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13] 参见青锋《中国律师法律制度论纲》第531页,中国法制1997年。

  [14] 丁燮富:“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

  修改版原载于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改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十四章第三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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