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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道德准则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建立完备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完善法官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国外的立法规定和经验来看,一方面注重对法官实行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另一方面,也注重制订法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每个公民从其担任法官的第一天开始,便应当知道自己应当做什么,不应做什么,违反法官的行为准则将受到何种惩戒。以美国为例,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便为法官制订了《司法道德准则(Canons of judicial Ethics)》,当时制订这一准则的原因是,联邦法官迪士(Kennesaw Mauntain Landis)担任了联邦棒球协会的委员以后,拒绝辞去法官职务,美国律师协会认为该法官已违反了职业道德,但当时议会并没规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美国律师协会便制订了《司法道德准则》。该准则一直成为美国法官的行为准则。1972年美国律师协会在该准则的基础上通过修改,而制订了《司法行为准则》, 1982年、1990年又对该准则多次作出修改,并成为约束法官行为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美国的法官极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在公众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形象,与其严格受到《司法行为准则》的约束是不无关系的。我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尽快制订出一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制订该准则的必要性在于:

  第一,对法官应提出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作为维护正义和稳定的重要力量,其承担的职责强大,可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显然不可仅采用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如一般公民只需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即可,而法官不仅应守法而且要严格执法、在办案中,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谋私利、清正廉洁。再如一般公民可以自由出入歌厅、舞厅、酒吧等各种合法的娱乐场所,而法官出入这些场所应受到限制,不可丧失和降低法官的尊严。一般公民可以合法地兼职,法官的兼职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总之,正如美国《司法行为准则》所规定的,法官以及司法的行为不得“使人们对其作为一名法官的公正的裁判能力提出合理怀疑”,不得“贬低司法机关的形象”,有损法官的尊严。因此,应当制订《法官的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提出比一般公民的职业道德更多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是由法官特殊职业本身决定的。

  第二,制订《法官职业道德准则》是反腐倡廉、公正司法的需要。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会议上指出:“吏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高级的根源。”[1]因此要建立职业道德准则,对法官的廉洁公正必须提出更多的要求。使法官做到为人表率、艰苦朴素、一身正气、两袖清风、高风亮节,无私才能无畏,公正才有权威。法官不仅要廉洁公正,而且在平时的举止言行、仪表仪容等方面都尽可能地体现的严谨端正、庄重严肃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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