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从长计议来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从长计议,笔者以为,我国有关部门应尽早着手研究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办法,力争在中国加入WTO多边谈判中可能达成的过渡期内使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WTO的要求相一致。首先,当务之急是要修改我国有关的行政法律和法规。比如,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没有相应的司法审查条款,急需补充;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虽然有的地方作出规定,但措辞不十分清晰,可操作性差,更何况一些新的知识产权领域还存在法律真空。其次,重点应研究修改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受案范围。我们可以料想:中国加入WTO之后,如果不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与中国进行贸易往来或在中国进行投资的外商,如果认为权益受到抽象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又得不到适当补偿,当他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之后,他就会寻求其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即:由其本国政府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指控中国政府。其结果是:原本是一个国内地方的涉外民商和行政案件,逐渐上升为一桩政府之间的争端。最后,我国还应加强司法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和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建设,使立法上较为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能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执行,从而不断提高司法审查水平,提高外国政府、企业和个人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信赖。
此文曾发表于《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5月第54卷第3期
[注释]
[1] 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1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1
[2]LUBMANStanly.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Unfinished Business in Geneva [EB.OL] 1 ,2000206206.
[3]LAMY.SpeechatChina2BritainBusinessCouncilConference[EB.OL].www.europa.eu.int.comm.trade.speeeches2articles,2000210202.
曾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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