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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媒体与司法的应然关系

  1、媒体必须介入司法

  2、媒体有侵蚀司法独立的倾向

  3、司法机关对媒体的防范和抵制

  4、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实质

  5、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平衡点

  三、一些国家和地区解决媒体与司法冲突的立法和实践

  (一)美国

  1、媒体与司法机构签订协议

  2、限制媒体取得未决案件的信息

  3、对媒体进行事先约束

  4、诉诸司法程序

  5、对藐视法庭罪的态度

  (二)英国

  1、根据起诉书报道诉讼进程

  2、藐视法庭

  3、对特殊诉讼程序的限制报道

  4、公正评论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四、中国媒体监督司法的尴尬

  1、媒体监督司法的资格可堪怀疑

  2、媒体监督司法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五、寻找平衡:媒体监督司法的几个具体问题

  1、 案件曝光

  2、 诉讼程序报道

  3、 报道的重点应在法庭之外

  4、 法庭报道

    文字报道

    电视报道

  5、司法评论

  6、媒体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媒体自身活力的增强、审判公开原则的逐步落实以及司法腐败的蔓延加重,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媒体与司法的冲突也日益加剧。对这一冲突媒体自身也不加掩饰。一家报纸说:一方面,“不少新闻媒体为了解客观情况,往往携带并使用微型录音机、微型录像机,还有的记者动辄查帐、自由出入档案室翻查档案等,这种手法现场感很强,也确实掌握了事实真相。但采取这些手段是否合法,会不会在行使采访权的同时侵犯了其他权利,都是令人关注的。”

  有的认为,法庭直播热从中央延伸到地方,其“初衷是美妙的,它亟待利用媒体的公开性来监督司法公正,但现实状态却复杂得多”。为了直播,举证的过程常被压缩,摄像机林立法庭之中,使法庭少了安静和秩序,有的电视台甚至自备发动机,轰鸣的马达声让法官不得不努力提高听力。这些都难免对法官的缜密分析和理性思考形成干扰。

  还有的认为,“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检方的指控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的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等等。” 在这种舆论的压力下,法官常常不得不以民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死刑判决书的布告也常常写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民愤常常是非理性、感情用事的,依民愤判案,就难免出现冤假错案。比如,有“一名女青年受到流氓伤害,当地媒体以‘流氓残害女教师’大量报道,在严格意义上量刑不足以枪毙的被告被判处死刑。某组织卖淫案主犯也是因为民愤而被判死刑。造假者固然可恶,但报纸以‘打假者进入被告席,造假者上了原告席’为题,从舆论上剥夺了造假者的权利” .

  似乎,冲突的过错一方是媒体,是它超越了监督的合理界限进而侵犯了司法的独立。但事实并非这么简单。司法抵制合理正当的媒体监督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尽管目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对记者开放,但法院往往做出种种苛刻的限制,比如不准录音、记录,不准摄像,旁听案件时还需接受安全检查。”已有人提出,法院以内部规定的形式对记者采访加以限制,是否合法值得深思。

  看来,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媒体监督力度的进一步加强和司法独立的逐步落实,这一冲突将会日益严重和复杂。任何试图回避和消除这种冲突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有害的。我们唯一应做的是,如何在这种冲突中寻找出可以使两者共处的平衡点,使两者处于一种健康、合理的紧张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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