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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1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媒体对司法直接发表评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真实和全面的;而评论本身也必须是公正并无恶意的。

  评论与客观报道应予严格区别。客观报道可以紧随于每个司法程序之后,而评论不得与程序同步。在不同的司法程序内,媒体可以评论的对象和范围是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的。

  总体说来,媒体可就案件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可以就司法人员及涉案人等各方面发表广泛的评论。为避免对法院的最终裁判施加任何影响,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评论必须在判决发生以后。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私自单方接触当事人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媒体一经发现即可予以评论,因为非法的程序不仅即刻侵犯了涉案人的权利,也几乎是造成司法不公的必然因素,一经发生必须及时纠正。对司法人员的司法作风也是可以评论的,但只要这种司法作风还没有危及到正当程序的进行,对它的评论应当置于案件判决以后,以免影响侦查或审判人员的心理,致使侦查或审判工作不利于司法公正。但必须注意的是,对司法人员的评论,不得有损人格尊严,不得有损法庭的尊严。

  需要注意的是,对处于立案、侦查或审判过程中的诉讼关系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媒体不得发表评论。因为在这一阶段,每一个涉案人的具体法律责任并未得到最后确定,媒体的妄加评论,不仅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人格权等公民权利,也会妨碍法院最后作出公正判决。仍然是北京青年报7月9日刊登的《张开科受审的台前幕后》一例。该文对被确定刑事责任之前的张开科有这样一段描述:“但张开科在庭审中百般诡辩,矢口否认有受贿和玩忽职守的行为。每当公诉人指控他涉嫌的犯罪事实时,张开科都要举手要求陈述自己的理由;每当公诉人、法官询问他的有关事实时,他总是千百遍地重复那句‘刚才我已说过’的话;无论是在举证、质证,还是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张开科几乎不放过为自己辩解的每一次机会;当审判长问他对公诉人的指控有无意见时,张开科每次都称‘有异议’。”在判决确定前,这样一段描述不仅无视被告人张开科的人格尊严,也从舆论上剥夺了他的辩护权,是十足的有罪推定和“报纸审判”。

  6、媒体责任

  尽管滥用新闻自由报道司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媒体报道司法的相关责任作出规范。为进一步落实和推动审判公开,去年4月,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职的态度如实报道”司法活动。这一提法固然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面临几个问题:一是媒体应当以对什么法律采取自负其职的态度不得而知,因为现有的民事、刑事法律及诉讼法律对媒体报道司法的责任并没有准确、全面的界定。二是允许媒体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是否意味着司法机关将取消一切对媒体报道的事前限制?如果是,不仅会助长媒体“随意写、放开写”的倾向,也会实际造成媒体进入法庭的混乱;如果不是,现行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及各级法院的实际做法又是对媒体实行严格限制的,这与允许媒体只“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相矛盾。三是“新闻机构”对法律“自负其责”,究竟是仅指新闻机构对法律承担全部责任,还是指新闻机构与记者乃至编辑、总编都应当一起承担责任,并不清楚。因此,在允许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的同时,对媒体应遵循的规则和越界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新闻机构与记者、编辑、总编辑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急需加以界定。如果允许媒体不承担任何责任,那媒体自身也会被侵蚀、腐败,就会失去监督资格。

  蚀、腐败,就会失去监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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