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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陪审制度(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5、特邀陪审员。随着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型案件层出不穷,法官要成为各种行业的专家不可能,也不现实,所以根据某些专业性很强的案件审理需要,现在不少法院特邀一些专家、学者担任兼职陪审员。这类陪审员与参与正常案件审判的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办法应有所不同,但现在执行也不一致,缺乏严肃性。

  6、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虽然明确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但未明确有哪些具体权利;同时也未明确人民陪审员也应与审判员履行相同的义务。

  7、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现行法律没有对陪审员的学历水平、业务知识提出要求,所以对人民陪审员的学习培训更是无从谈起。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和审判水平与专业法官相比有一定差距,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数量,对当选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系统集中学习培训也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8、陪审员的报酬。法律对人民陪审员陪审报酬的规定过于笼统。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但如果人民陪审员原工作单位不肯负担工资又该如何?人民法院对没有工资收入的给予适当补助,何为“适当”?如何操作?陪审员的误工费、旅差费又如何处置?人民法院的经费解决渠道从何而来?

  正因为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制度未能很好地推行,制约了人民陪审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司法制度,不能因陪审制度的不完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发挥而因噎废食。在统一思想认识,大力宣传坚持人民陪审制度的同时,对人民陪审制度和陪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不断加强和完善,是走向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三、人民陪审制度改革应与司法改革同步。

  在旧的审判方式中运作的人民陪审员就像一个“睡美人”,看上去很美,但缺乏生命的活力。唤醒它,必须要有司法体制的同步改革。如果按照过去的路子搞陪审员制度,还不如不搞;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就要对过去的制度进行彻底地改革。

  1、合议庭职责不落实,陪审就毫无意义。假如一个当事人在法庭上向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直接陈述了事实和理由,而此案的判决结果最后是由审委会定的,这样的陪审有何意义?如果合议庭负责制没有真正落实,连法官的最终裁判权都未真正落实,陪审员的权利又如何落实?只有在真正落实合议庭负责制的前提下,谈完善陪审员制才有意义。

  2、陪审员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陪审员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而在义务方面却较难做出规定,这就必然使人产生这样的疑虑,现在法院普遍实行错案追究制,如果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两名陪审员的意见一致,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原则做出了判决,一旦判错了,应该怎样追究责任?如果法官枉法裁判,可以按照《刑法》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但如果陪审员发生了这种事情,又该如何对待?如果不加追究,显然成了错案没有责任人;如果追究,陪审员自有其本职工作,并不具有法官身份,不领法官的薪水,又依据什么让其承担法官的职业责任?

  3、陪审员断案前不能阅卷。假如一个文化水平不高的工人被选为陪审员,看卷后的极有可能以此为依据断定“此人有罪”,因为陪审员很难改变卷宗给他带来的先入为主的东西,这样很难做到公正断案。一般来讲,卷宗对陪审员的影响比对职业法官的影响更大。职业法官能够凭经验、职业敏感看出漏洞,考虑问题也更全面,陪审员则不具备这种职业素质。陪审员参审前应是脑子里一片空白,他对案件的结论要从当庭审理的事实和证据中产生,否则陪审就没有意义了。基于此,建议让陪审员只参与事实部分的判断,并对事实部分当庭得出结论,为法官判决提供参考而不要像国外陪审团那样,陪审团宣布无罪,法官就必须认定无罪。这样可以减少陪审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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