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浅谈人民陪审制度(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4、陪或不陪,要由当事人定。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要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5、陪审员不能成为法官外的法官。陪审员的产生应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建立陪审员资格制度。要让陪审员尽可能地代表广大民众。选择面要宽,又要保持临时性,实行陪审员“一案一组成”,结案后陪审员必须解散,至少在1年内不再在同一法庭参审,这样既可以防止陪审员与法官产生亲密关系,又可以使更多的人偶一为之。不应从所谓社会精英中选择固定的人长期去“陪审”,更要限制特定的官员阶层乃至特定职业的人参加陪审。这样才能使陪审员不致成为法官外的法官。

  6、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现在很多庭审过程中,提交法庭的证据大多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辩护律师和检察官没有机会对证人进行严格的当庭质询,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大缺憾。实行陪审制,陪审员对当事人主张的理解主要依据于口头陈述和直接证据;因为对有些间接证据,不是职业法官就搞不清是怎么回事,这就必须引入直接原则。

  7、严格限定陪审范围。陪审案件的范围如果无限扩大,将会导致腐败和增加成本。实行陪审案件的范围宜限定在重大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上,因为刑事诉讼是被告人与国家打官司,行政诉讼是原告与政府打官司,让陪审员多参与这类案件的审理,可以增加民众参与司法的民主色彩。

  8、审理不能无故间断。陪审制要求法院对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审判不能像现在这样无根据地中断,要尽可能当庭宣判。这样可以尽量避免陪审员因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情绪的影响,而不能保持冷静客观心理,也减少当事人对陪审员进行贿赂的机会。

  9、提高陪审员待遇。如果不给陪审员一定的待遇,将难免发生拒绝担任陪审员的现象,这会造成因陪审员数量的短缺而出现一些人“长期陪审”的情况,从而增加腐败的可能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