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审查制的成因(10)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三)司法审查在美国的实践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而存在三个层次的司法审查制:(1 )各州最高法院审查州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州宪法;(2 )联邦法院审查州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3 )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联邦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
第一个层次的司法审查制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前即已存在。英属美洲13个殖民地在1776年取得独立战争胜利后,建立了完全独立的主权国家。除了新英格兰州的罗得岛和康乃狄格州原封不动地把殖民地时代的特许状作为宪法外,各州分别于1780年以前制定出了自己的宪法。(注:1776年制定宪法的州有新罕布什尔州、南卡罗来纳州、弗吉尼亚州、新泽西州、特拉华州、宾夕法尼亚州、马里兰州、北卡罗来纳州,1777年制定宪法的州有佐治亚州、纽约州,1780年制定宪法的州是马萨诸塞州。)其中有些州仿效英国的议会至上的原理,不允许法院怀疑州议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而另一些则由法院行使对违宪立法的审查权,并可以判决违宪的法律无效。在司法实践上,1786年罗得岛州法院最早作出了违宪法律无效的宣告,继之北卡罗来那州于1787年、弗吉尼亚州于1788年都作了这类宣告判决。(注:参见陈云生著:《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
第二个层次的司法审查制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联邦地方法院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进行的司法审查。这种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前即已存在。如1791年康乃狄格州的联邦巡回法院(注:巡回法院虽然是联邦的下级法院,但也由两名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与一名本地区的联邦地方法院的法官组成。)以该州议会立法违反对英和平条约从而违宪为理由,首开联邦法院否决州立法的先河。次年,罗得岛州的巡回法院在战士诉开西案中,宣布该州债务偿还延缓3年的法律无效。(注: 参见陈云生著:《民主宪政新潮—宪法监督的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9页。)第二个阶段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联邦宪法进行的司法审查。这种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形成的。在1810年,最高法院在“弗莱彻诉佩克案”中宣布一项州法违宪,因为它违反了宪法第一条第10款中的契约条款。在“马丁诉亨特的承租人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又为自己确立了一项特权:对州最高法院作出的宪法问题裁决进行审查。(注:(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著:《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仅仅是标志着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联邦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司法审查。如前所述,在这种意义上的司法审查产生之前,另两种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已经在美国存在,并且没有遇到任何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挑战。前两种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是后一种意义的司法审查的基础和先导。如果没有前两种意义上的司法审查的实践过程,第三种意义上的司法审查的出现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遇到一定的挑战。在前两种司法审查实行的基础上,第三种意义上的司法审查也就成为顺其自然的事情。
除美国以外的其他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在建立司法审查制过程中,没有美国如此复杂,一般是在宪法中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国家实行司法审查制,绝大多数是因为在政治体制上实行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少数国家是由于受到美国宪法的强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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