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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三、如何进行法院体制改革的探讨

  司法改革,即“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里所讲的制度,是指法律制度包括宪法的规定,而不是一般的规章制度,它既包括司法程序制度本身,也包括影响司法独立公正的相关的其他制度,凡是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司法制度都应进行改革。法院的体制改革,须围绕强化、完善宪法规定的审判权独立的原则来进行,既要使法院从体制上真正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确保法院的独立,又要使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并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以确保法官的独立。

  (—)从法院与外部的关系看法院体制的改革

  要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从制度上保障法院的独立性,使之不受地方党政机关可能造成的干涉和影响,不受各级人大不当的监督。

  首先,从宪法上强化审判权独立原则,从国家机构的职能创设上确保独立审判权的原则的实施。由于我国民众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尚缺乏应有的认识,因此,可以通过宪法修改或宪法解释的方式强化这一原则。也可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及其与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关系,以此强化法院的独立性。人大的监督权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都是宪法规定的原则,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从具体运行而言其职能是必然冲突的。为建设法治国家,独立审判权必须落到实处,人大的监督也必须加大力度,因此有必要通过宪法解释或制定监督法等,规范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进行监督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如变多头监督为统一监督,使人大的监督权具有严肃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法院能在制度上、事实上依法接受监督,避免监督的随意性,避免各级人大就同一案件同时来监督,以及人大直接参与对个案的处理等情况再出现。通过改革使人大监督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正确处理好人大的监督权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的关系,为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行使创造良好的基础。

  其次,改善党对法院的领导。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法院体制改革必须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依法治国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因此,改革法院体制不能超然于政党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然而,现行法院体制中,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受影响的现象,并存在着诸如以党代法干涉审判等弊端。因而,必须正确处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与政党的关系,在体制上既要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又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既能使党在党的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方面对法院进行领导,又能确保地方法院不受地方党委的干涉,独立而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法院的功能是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法制在全国的统一,审判权应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一些学者提出可将地方党委对法院的领导改为法院垂直领导,即由法院系统中上级法院的党组织领导下级法院的党组织,而不受地方党委的领导 .这是个既符合国情又能较好地解决地方法院接受地方党委领导所带来的弊端的法院体制改革方案,既符合现行的宪法原则,又坚持了党的领导。当然,在党的领导由地方党委领导改变为法院系统党组织垂直领导时,还需注意到由此带来的问题,本文下文将会论述到。

  再次,改变地方行政机关控制法院的人事、财政的体制,有效排除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对司法工作造成的干涉,确立有效的抗干扰机制。法院的人、财、物权应由最高法院掌握,司法经费由全国统筹。可将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将法院经费单列,同时最高法院通过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由地方各级法院上缴一定比例的诉讼费,由最高法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法院的实际,统筹安排下拨费用给省高级法院,再由省高级法院直接下拨给各级人民法院。关于人事管理体制方面,改变行政机关管理法院机构人员编制的作法,实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法院二级管理的方法,即由高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关于编制管理、人事管理的总体规定,对辖区内的各级法院进行具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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