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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理(2)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三、依法回避,确保执行案件公平、正确处理

  回避通常指执行人员对与本人有特殊关系的执行案件回避而不承担办理该案的执行任务,目的是防止执行中的徇私舞弊或产生偏见,以利于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对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也有利于执行人员避开嫌疑。依照《民诉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执行人员法定回避情形为: (1)执行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2)执行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执行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

  《办法》第四条规定,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四、严格依法执行,违法执行必究

  执行工作程序涵盖于《民诉法》之中,依照《民诉法》等规定应当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所以,执行案件的办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规定》等,在一定时间内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结案。否则,将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一)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问题。

  依照《规定》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在此期限内应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进行必要的财产调查及采取执行措施;或完成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等执行工作任务。如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将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给予不同程度纪律处分。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

  在执行工作中,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法律内涵,即执行措施是指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凡违反《规定》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即按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进行处理,此类为强制措施。执行措施与强制措施不能随意混用或以拘代执,如滥用强制措施将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三)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

  通常作为执行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依据所执行的法律文书来确定的,即债权人为申请执行人、债务人为被执行人。但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扩大适用其他人,即将执行依据上原指明的当事人变更为受该执行依据约束的其他人,但这种原法律文书既判力的扩张,应基于下列法定事实和理由: (1)依照《意见》第269条规定,案外人因被执行人申请暂缓而提供担保,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以担保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2)按《意见》第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3)依照《规定》第44条和56条规定,案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限期未予追回的,可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擅自处分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4)依照《规定》第58条规定,有关单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协同被执行人转移财物或票证的,限期未予追回的,可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5)依照《规定》第67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可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6)依照《规定》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裁定变更该企业业主为被执行人。(7)依照《规定》第77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8)依照《规定》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反之亦可。(9)依照《规定》第79条规定,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裁定变更分立后存续的企业为被执行人并按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可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承担责任。(10)依照《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其开办单位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裁定追加该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或抽逃资金范围内承担责任。(11)依照《规定》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撤销、注销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8说牟撇?,可裁定该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并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礣鹑巍3上述十种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属法律明确规定的,实践中应当查明法律事实,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依法予以处理,切记慎重行事,不可草率裁决,否则就会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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