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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理(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四)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问题。

  执行程序中对案外人异议审查属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也就是该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存在不合法或不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审查,以避免给其造成损害。对此,《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规定,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物,即所有权、担保物权、其他物权、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组成专门的异议审查组织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案外人异议不审查、不答复而迳行执行的,追究错案责任;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赔偿。”

  为了加强对案外人异议审查处理必经程序的监督,《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不依法审查和处理,造成案外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法执行或违纪的处理问题。

  《民诉法》和《意见》有关规定对执行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出示证件;不得超标的执行;擅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法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纪律规定,对执行员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转移财产;偏袒一方进行执行和解;接受中介机构款物;伪造、篡改执行文书;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执行决定等均有相应明确要求,这些行为规范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得违反。《办法》对此作出具体行政处分规定,旨在树立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所以,我们应狠抓《办法》的学习与执行,规范执行工作,达到正确适用执行程序法律规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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