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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分析(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2、管理制度层面的预防行为。单位的管理制度具有行政性和专业性的特点,是对权力进行规范化制约、防止领导因人而异的重要手段。 在职务犯罪预防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对单位的管理制度的监督只能是通过查办案件进行。单位出现了职务犯罪现象,检察机关结合查办案件搞个案预防,帮助单位查找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形式监督”,起个“亡羊补牢”的作用。究竟发案单位制度的整改效果如何,检察机关无相应的纠正权、检查权和处罚权,只是予以相应的书面审查,遇到发案单位领导重视的,检察建议的效果就能有效发挥,否则就不得而知。至于没有案发的单位其制度如何,更是无权了解。目前实践中的这种预防是一种典型的“事后预防”,是打击和预防两手抓的具体体现,不可否认这种做法在个别案件和个别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无需讳言,这种预防毕竟是一种消极预防。众所周知,积极预防有赖于职权的授予,但是目前检察机关又无主动预防的法律职权,这和香港廉政公署相比较而言,应是现实预防制度设计急需完善的地方。 网络预防形式产生后,虽然辖区内单位是党委领导下的预防网络组成成员,但这种网络是一种松散型的组织结构,是一种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预防模式,由于人文背景的影响,网络也无法主动对成员单位权力的运行介入审查,这就客观上造成权力的运行在法律上的未知状态,只能依靠党的组织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方式进行。

    3、思想道德层面的预防行为。毛泽东同志曾强调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 在我们的预防实践中,基本上是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法制宣传教育、职务犯罪预防座谈、现实案例讲座等方式进行诱导、启发,也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思想道德是人的理想信念的深层次问题,直接影响到人们实施的各种具体行为。因此,这种层面的预防应是长期不懈的、潜移默化的,应当充分集合文化影视传媒的优秀力量,在社会上倡导正确的价值观,给予社会个体的人以更多的人文关怀,坚持不懈地推进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方略,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在抓好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正气。虽然如此,人性的贪婪一旦战胜了理性,道德说教依然显得苍白无力,关键还是“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三)职务犯罪预防的内容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因此,权利和义务就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 对职务犯罪预防这一法律关系来说,其内容就是职务犯罪预防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可以用具体的分解实例来说明这一问题,比如:专业预防机构的检察机关和相应的被预防单位某国有公司之间,检察机关应当享有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某国有公司应当承担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通过这一法理分析,我们就可以明白实践当中职务犯罪预防存在的另一个问题: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虽然也有不少检察业务实践者在费劲心思地寻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的相关权利来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正本溯源,然而国内不少地方权力机关已经或者正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事实已经为此作了最好的诠释。

    显然,明确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已成当务之急。没有明确权利和义务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不可能产生实际预防效果的,至少只能是在个别案例或者个别事件上,这点在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实践中已有体现。 据此,我们还可以更进一步地说,“在建构一个鼓励而不是削弱道德社会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法律必须反映政治道德和个人道德。权利保证法律能够使政府对其行为负道德责任,正如权利也保证法律能够使个人对其行为负道德责任一样。” 在明确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不行使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必将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就国家来说,是法律责任的执行——实施法律制裁,强制责任主体接受并实现法律责任。当然,这种作为否定性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设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这是责任法定原则的客观要求, 否则再多的权利和义务也将不足以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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