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独立审判(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二)建立独立垂直的法院管理体制??
一是除军事法院外,全国各地专门法院、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人民法院体制。二是在法院党的领导体制上,各级法院实行党委制和常委制,最高法院党委对党中央负责,下级法院党委对上级法院党委负责,同时对当地党委负责;下级法院党委书记为上级法院党委委员,并可同时为当地党委委员。三是在人事管理体制上,实行上级法院党委主管,地方党委、人大协管的制度,最高法院法官的现行任免制度不变,其他各级法院院长由上级法院党委及当地党委考察提名,上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任免,其他法官的现行任免制度不变。同时依上述原则和法制化、科学化原则及精简高效原则,改革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研究“一院五制”(一院之内,有法官制、公务员制、警察制、合同制、聘用制五种用人制度)的改革办法和措施。四是在财政及后勤保障体制上,实行从上到下统一吃中央“皇粮”的体制。全国法院各项经费从中央和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作为法院专项经费,由最高法院商财政部统一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由最高法院统一管理,逐级下达,分级保障,节余归己,超支不补。各级法院诉讼费实行统收统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裁留,确保“皇粮”能够吃饱。五是通过立法程序用法律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体制、编制员额、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内部机构相互间关系以及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违法责任、晋升、奖惩、辞退、进出渠道等各项法院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并严格遵照执行,违反者以违法论处。??
(三)真正实现审级独立??
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独立。特别是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不仅仅是摆脱外部干预,也包括摆脱上级法院不合法的干预。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审级监督关系,各级法院以审级独立的方式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对本院有权管辖的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判。上下级法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更不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上级法院依法不能干预下级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权,不能采用行政式的工作方法对下级法院审判案件行使“指挥权”,不能对下级法院所审理的个案的审判结果直接下结论。下级法院也无须就个案审判结果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但最高法院对某一法律或法律适用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全国各级法院都应当执行;上级法院依法定程序对个案作出的审判结论,下级法院应当服从并执行,上级法院还要监督其服从和执行,这些都是依法定途径进行审判监督的必然要求。??
(四)真正实现审判组织独立??
我国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权,同时又把人民法院的这种权力全部分解给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庭。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庭三种审判组织都有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力,不接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指挥和命令。除这三种审判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审判案件。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只有成为这三种组织的成员才有个案审判权,否则就没有个案审判权。院长、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只有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定才能进行,每案必批和层层批案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已被淘汰。上述三种审判组织的审判权依法也是各自独立的,而且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庭都应当执行并据此宣判外,它们各自都没有“上级”,它们的共同上级就是法律。它们相互之间也不存在任何领导关系或隶属关系,审判委员会只能依法定程序对案件独立作出自己的裁判决定,而不能“指示”或“命令”合议庭或独任庭应当或不应当作出何种裁判决定。合议庭和独任庭更是各自独立并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两种不同形式的审判组织,其各自的独立审判权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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