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独立审判(5)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我们认为,人大对个案监督主要应依法行使工作监督权,即通过人大监督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的方式,对法院的个案实施法律监督。人大对法院个案的直接监督应依法充分行使调查权、质询权和罢免权来进行,由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集体行使,个人和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妨碍审判机关独立审判的法定程序。人大对法院个案直接监督的重点是:法院已经办结但人大认为有错误或虽未办结但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领导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人大选举和任命的法院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案件。其监督方式是充分行使人大对个案的调查权,对审判组织的质询权和对法官的罢免权。??
总之,为确保司法公正,对依法独立行使的审判权,必须依法实行切实有效的工作、法律和纪律监督约束;为规范各方面监督的程序、职权、内容、方法和途径,必须尽早制定颁布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适合国情的《监督法》。并严肃依法调整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依法调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只有这样,社会各界才不会耽心人民法院“闹独立”或独立枉法裁判,人民法院和法官才不会耽心不能依法独立审判,才能够真正实现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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