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研究(6)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类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引发的属人身损害范畴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目前仍然占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绝大多数。审理这部分案件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目前,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处理基本上是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该标准可以参照,但并非不能逾越,因为(1)该标准是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类赔偿的特殊规定,并非能对所有类型的人身伤害案件都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2) 交通肇事的赔偿标准与实际情况相比明显偏低, 显然不能满足受伤害人的实际需要,如营养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因此应当允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考虑被害人的损失程度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作一些必要的增加处理。在调解处理过程中只要被告人愿意多赔付,应予准许。在判决处理案件中,如果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确有诚意提出高于有关规定的赔偿数额,但被害人仍不接受,调解不成的,判决时也可以按被告人愿意赔偿的数额来确定赔偿金额。当然其积极赔偿的主观愿望,可在量刑时酌情从轻的情节中予以考虑。
4、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先予给付的问题。 对于确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生活十分困难或被害人急需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裁定被告人先行给付,但在裁定先行给付时应注意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刑事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二是先行给付的数额不得大于被害人的诉讼请求,这样做不仅能及时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情绪,有利于对一些矛盾易于激化的案件顺利处理,且也为裁判文书生效后的顺利执行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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