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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中)(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在德国,根据1951年《联邦宪法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联邦普通最高法院和各专业最高法院法官,由联邦司法部长担任主席的法官挑选委员会(由16名联邦议院议员和16名各州司法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三十二人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决定新任法官和晋升法官的人选)依法官选举法选举,并由联邦总统任命。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均由联邦议会选择,联邦众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分别选择联邦宪法法院两个法庭中的四名法官,并选择每个庭的庭长。在参议院,四名法官由全体参议员选出;在众议院,四名法官则由十二名众议员组成的司法选择委员会代表众议院选择。[13]同样,法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协助总统实行司法监督的机构,由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当然副主席,以及总统依照法院组织法任命的其它十名委员组成)提名,法国总统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的建议案任命。

  在日本,根据法院法的规定,最高法院院长由天皇基于内阁的提名而任命任命;其余的十四名法官由内阁任命,并接受天皇的认证。[14]通常,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时,先由最高法院事务总局制作出原案并提交给首席法官,再由首席法官向内阁总理大臣推荐,内阁最终有权决定是否任命最高法院提出的推荐人。[15]日本针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设置了国民审查制度,根据1947年《最高法院法官国民审查法》第二条规定,每名法官在被任命后第一次进行的众议员选举时,接受国民审查。所谓国民审查,是指通过国民投票的方式对最高法院的法官是否信任以及决定是否给予罢免。但至今日本并未发生过最高法院法官在任命后因国民审查而被罢免的情形。

  显然,由专业机构或人士在严格审查后提名,在提名后经过审查再决定,且往往在整个过程中乃至事后都向社会公开化,允许社会尤其法界讨论批评的作法,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参议院任命托马斯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时的听证风波,是最高法院法官任命不同于其他法院法官的鲜明特色。当然,这既与人们对最高法院法官的高标准要求有关,往往也与最高法院法官事关国家未来而引发党派之争有关。

  最高法院法院制度的又一项重要方面是法官保障制度,包括法官任期、法官待遇、法官晋升、法官培训等保障法官职业独立性和稳定性的各方面制度。

  在法官的任期方面,目前主要有终身制和任期制两种,但基本上均倾向于从任期的长久维护上着力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性,而对法官的弹劾、罢免和辞职方面考虑较为慎重。美国联邦宪法规定,在“良好行为”的前提下,法官除非因违法犯罪受弹劾或者自动辞职,其职务是终身的,工作也是终身的。因此,70岁乃至80多岁的大法官比比皆是。法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法官实行终身制,法官在任期内,非因可弹劾之罪并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撤换或者强令退休。英国法官也是终身任职,只要其行为端正,法官职位就受到法律保护,只有在违反正当行为原则并在上下两院的共同要求下才能由女王予以免职。日本宪法和法律规定,法官任期10年并可以连任,并规定最高法院法官达到法定年龄70岁时退休,同时,法官除因身心故障法院不能执行职务,或受国会弹劾裁判,或国民审查中被罢免,或由于渎职经裁判以外,不能违反其意愿进行罢免、转官、转院、停止职务和减少报酬。

  当前,法官的待遇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法官待遇制度日益为各国的司法改革所关注。据有关统计[16],1988年至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年薪为110000美元,首席大法官年薪为115000美元;而从1993年至1995年,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年薪分别高达164100和171500美元。并且,美国法官的工资由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任职期间薪金不得减少,总统和国会都不得降低法官的工资数目和水平。在日本,宪法和《法官工资法》对法官的工资待遇也作了明确规定。以1990年日本最高法院法官的收入为例,最高法院院长的月工资收入为1892000日元,达到内阁总理或国会两院议长的同等工资水平;最高法院法官则为1379000日元,相当于内阁部长的工资水平。[17]《法官工资法》还规定,在法官任职期间,工资不得减额。显然,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之大法官的工资与高阶位政府官员看齐应是国外的主流作法,这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廉洁性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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