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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存在的价值----构建符合现代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一)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法院依法设立的一种对审判工作起集体领导作用的审判组织。它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早在1932年6月9日,中共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七条规定,县以上裁判部?熂捶ㄔ海犠橹?裁判委员会,该裁判委员会就是审判委员会的前身。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0条进一步确认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并且扩大了审判委员会的职权。1979年经修改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至此,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基本上确立。此后,三大诉讼法从不同的方面分别对审判委员会职权作出了与之相应的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由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还增加“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牎F渌?两大诉讼法即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只是对再审案件规定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除此之外,均未明确审判委员会对其他案件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否有讨论决定的职权。

  我国设立的审判委员会?熂虺粕笪?会,下同?犞贫瓤梢运狄豢?始就是一种司法独创,这种独创是同当时的历史背景有密切联系的。首先,作为革命性、人民性的政权,它不可能去学习与模仿为之否定的西方政治、司法制度包括西方的审判制度与审判方式,因此,审委会制度是不可能在美英法系或是大陆法系中找到它的影子和依据的。其次,人民政权也不可能沿袭中国司法传统中那种个人专横、个人说了算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模式。因为,这是人民政权绝对拒绝与反对的制度。因此,审委会也并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物。第三,审判委员会在当时来讲是具有普遍民主意义和科学的领导形式。因为,在战争或非常时期,革命工作所面临的问题往往都是既复杂又难以预料的,加上缺少经验,因此,除战场上需要指挥官当机立断之外,在一般的场所下都是需要集体来讨论决断事情,即实行所谓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这种以集体的方式即委员会的形式讨论决定问题往往就比单个人或数量较少的人所讨论决定问题要智慧得多、可靠得多,尤其是在静态的时空由具有一定数量的群体充分发挥各自的智慧与见解来讨论决定问题,优点更为明显。这就是为什么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国许多政权或领导组织如军事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等等均采取委员会形式的根本原因。第四,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裁判部?煼ㄔ海犓?审理的案件是刑事案件居多数?熣庵职讣?结构在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仍是如此?牐?对于这类决定人的生命与前程的案件审理工作,作为建立政权不久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讲,素来都是慎重的,尤其是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审理更是慎之又慎。因此,采取审委会来讨论决定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它是基于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准确所采取的一项保障制度。第五,建国后,虽然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是,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仍是前所未有的大事业,没有其他任何的经验可循。于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形成的许多好的作法与经验就成为建国后的一笔财富,得以沿袭与保留下来,并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委员会制度也就在诸多领域中被保留下来,如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外交委员会等,审判委员会亦然。加上,中国素来缺少法官独立审判的传统及法治氛围,人们对法官的作用并不那么重视与关注;同时,由于建国后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社会经济形式单一?熂粗挥泄?有、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牐?国家因经济形态单一立法不多,法院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明显?熒缁岷芏嗍挛瘢?已被政治或行政所取代?牐?人们对法院的要求并不太高。这样,法院所设的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也就不受太多的质疑一直存在到现在。第六,不论是建国前还是建国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法院及法官重视与追求的都是实体法价值,忽视程序法的价值与作用,审委会讨论决定及议案的方式可以说正是这种司法观念的最好反映与体现。因为,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不需要太多的繁褥程序及法定步骤,适应了法官单纯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追求公正的心态。此外,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法院设立审委会,可以通过审委会对办案进行指导和监督,适当解决法律的疑难问题;并且,在法官素质偏低,独立执法能力较差的情况下,可以发挥法院的优势和整体智慧,弥补法官个人的知识、经验和执法能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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