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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民事审判(上)(7)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通过样本卷宗的检索,文献阅读及访谈等,我们还了解到,与所处地域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紧密相关并直接影响到程序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审判人员与案件的比例问题。在这方面,样本中院之间也存在着较大差异。A中院长期以来处于人少案多的状态,尽管因为有财力而从社会上按合同工待遇招聘了一些书记员和速记员,但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工作繁重的情况却并未得到彻底缓解。这种情况已经导致了合议庭审理向实质上的承办人独任审理倾斜的现实和在遵守法定审理期限等方面的困难。与此相对,B、C、D三个中院至少就一审案件来讲却是人手相对充裕(如据称B中院已决定数年之内要削减四十余人),而C中院更是苦于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数量一直很有限。由于收案直接影响到法院的财政经济条件,为了对抗基层法院把大标的案件以分解标的额等方式尽量留在手里的做法,C中院有时不得不对达不到级别管辖标的规定标准的案件也“抢着办”。这种状况直到去年中央采取了对贫困地区法院拨付办案专项经费的资助措施才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这或许也是统计上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下降的原因之一。

  尽管存在着上面所述的以及其他种种的差异,另一方面我们也发现,就审判方式的改革而言,无论从对待改革的态度或热情还是从作为改革成果的程序运作现状来看,这些中级法院表现出了明显的共通性。阅读四个中院这些年来自行或在上级法院的指导安排下制订的有关推行或呼吁改革的众多文件,我们体会到了他们对待改革的积极态度和热情。在与不同法院的法官多次座谈时以及从他们提供的问卷中,我们都惊异于他们有关诉讼审判程序运作的观念或意识之新颖和高度的一致性。通过案件卷宗的检索和旁听开庭,我们明显地感受到,至少在中级法院的民事经济审判上,过去曾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支配地位的那种“调解型”的或“强职权主义”式的程序运作方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是不复旧貌了。

  不过,既然原有的审判方式或程序操作过去习惯的做法大部分已不再明显存在,那么这些中级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现在的程序运作又处于怎样的一种状态之中呢?这种程序运作还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呢?同时,从这样的程序运作状况及出现的问题中,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又能获得什么样的启示呢?这些都是我们打算随着下面根据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对中院民事一审程序进行描述的过程而加以分析讨论,并试图做出初步回答的课题。但是,在进入这个部分之前,还有必要对适用于本研究的理论框架或理论预设做一点介绍或解释。显然,如果缺乏一定的哪怕是粗略大致的理论框架或若干基本的理论预设,深入现场的调查应关注哪些现象及事实,哪些资料具有什么意义等问题都不可能解决,真正有成效的实证研究也就无从谈起。当然,在进入现场调查之时,研究者所拥有的理论框架或预设应暂时处于“保留”或“搁置”状态,尽量让事实本身充分“表现自己”。在获得了大量具体数据和感性知识之后,再动员可能已经被事实及数据施加了一定修正的理论框架来整理这些材料。以下就是对我们试图用来整理数据资料的框架或预设尽可能简洁的一个陈述。

  首先我们承认,至少在类型及规模等方面与经济活动紧密相关的民事纠纷处理解决上,应该存在着某种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适性的诉讼或审判模式。这种模式以发达的市场经济和成熟的公民意识为背景,在其内在的基本结构和一些外部特征上体现出稳定性和普遍性。换言之,这就是这种模式不能够依空间及条件而随时转移变化的侧面。但另一方面,这种模式的许多具体制度设计与现实的程序操作又可以根据具体的环境和种种制约因素,并随时间的推移及不同的政策要求而改变或重新建构。在这样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哪一个国家的诉讼审判制度或程序运作方式本身能够照原样成为我们应该仿效的模式,但是在指向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国际社会范围内,却应该存在着一套共通的,最低限度上是不可变的标准作为我国有关制度建设应该追求达到的目标。作为对这种诉讼审判模式的一个描述,笔者提示了一种称之为“对抗。判定”结构的诉讼模型。简单说来,这个模型的关键之点就在于给以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同时,也要求他们必须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在切实保证法官的程序中立或公正和依法审判的前提下,又真正地确立判决的终局性9.在下面对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介绍分析的过程中,这一模型将被利用来为评价四个中级法院的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提供某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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