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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合议庭组成制度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基本组织形式。当前,在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积极推进司法工作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任务中,强化合议庭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在审判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对依法独立公正持使审判权具有重要作用。合议庭组成制度是合议庭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审判活动的独立、公正、廉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合议庭组成制度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议庭制度中人的因素。这体现在合议庭成员的资格,即什么人能够组成合议庭。二是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这体现在合议庭的专业、临时性或其他形式。三是合议庭的可控制设计,这是合议庭正常运转、实现独立公正廉洁的保证。

  基于以上认识,下面,笔者以第一审民事审判为例,对合议庭组成制度予以探索。笔者认为要建立高效、公正、独立、廉洁的合议庭,对合议庭组成制度应有如下要求。

  一、合议庭成员的法治化要求。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议庭组成人员的资格。《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根据上述规定,组成合议庭成员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二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那么合议庭组成如何达到法治化要求呢?笔者认为,首先要严格按照法律形式区分上述两种情况。例如选民资格或重大难的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其次严格法官资格与陪审员资格。法官是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业务水平,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官法》中对法官资格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且从而2002年以后,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才能从事法官职业。这是法官的素质的基本保障。陪审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年满二十三岁、具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通过选举产生。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陪审员问题上并没有形成制度,致使出现庭室司机、书记员、甚至 门 担当陪审员的局面。这种局面存在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陪而不形式主义。笔者认为完善合议庭组成除了严把法官的资格,还要注意保证陪审员的资格,形成良好的制度。陪审员首先不应是与法官有关系的人,比如法庭的司机、书记员,其次陪审员须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会影响审判的效益。第三,陪审员的产生不能随意性,应有严格的程序。

  由于法官判案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二是法律适用。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定的分工。笔者认为有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中,可以由陪审员认定事实,而法官重点适用法律,推导结论。当然,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对案件作出的裁定、判决,合议庭成员均有权发表意见。

  二、合议庭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

  审判实践中,合议庭组成十分随意,除了笔者在第一认点中涉及的组成人员的随意性之外,还包含组成人员的临时性。不管什么案件,临时拉上几位法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使合议庭除承办人之外的人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同时随着社会发展,案件发朝复杂多样化发展的时候,类型也具有趋同性。承办人靠个人很难准确把握法律、做出公正裁判。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方式走专业化之路,有着重要意义。一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提高工作质量;三是专业化可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能够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从而使合议庭 的动作更具科学化。笔者认为,合议庭组成方式的专业化要求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达到。

  (一) 对案件进行分类,发挥法官专业特长,组成专业合

  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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