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协调:在努力与浪漫之间(10)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⑩] Discovery的译法至少有六种:一是证据开示,如见左卫民、陈刚:“直接开庭:中国民诉改革的一大误区”,诉讼法研究会年会论文,1995年;二是开示;三是出示;四是先悉,由审判前的证据知悉所作的意译;五是发现,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初论》(上),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年,第90页;六是事证开示,如陈石狮等,“事证开示制度与发现真实”,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民诉法研究会第50次研讨纪录,台北,民事诉讼法研究基金会出版,1996年。
[11] 关于比较民事诉讼法文献,参见纽约大学法律图书馆收集的较全面的题录和资料,载//www.law.nyu.edu/library/foreign_intl/civilproc.html.
[12] [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43页。
[13] 沈湘平:“全球化的意识形态陷阱”,载《现代哲学》,1999年,第2期。
[14] 参见《规则》第二次讨论稿之“序”。
[15] 2001年4月Peter Gilles教授在清华大学发表“东西方司法制度比较”学术报告中阐明了上述观点。笔者赞成这一观点,在本文中尽可能回避“诉讼法统一”的提法。
[16] [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世界法的三个挑战》,罗结珍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0页。
[17] Susan Silbey,Let Them Eat Cake:Globalization,Post-Modern Colonialism and the Possibilities of Justice,in Law and Society Review,1997,p207-.
[18] 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19] 参见《规则》第二次讨论稿之“序”。
[20] 蔡拓:“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21] 赵健、孙晓虹、张茂在“国际民事诉讼法统一化运动评述”一文小结时提出上述观点。
[22] 在此借用米兰。昆德拉《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序言中引用的犹太格言,“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因为人类一思考,离真理就越来越远,上帝看到了当然就窃窃发笑。
[23]参见:“中美跨国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研讨会综述”,//www.civillaw.com.cn/lawfore/CONTENT.ASP?programid=5&id=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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