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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改革的理性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对民事判决的再认识与对民事判决书现状的担忧

  (一)对民事判决的再认识

  有必要先搞清“判决”的具体含义。判决是什么?《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表述是,判决是法庭对由其审理的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公布的有关争议问题的决定[6].这种表述明显地倾向于实体法方面。现在不少观点开始倾向于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方面,认为判决是程序范畴的东西。但无论观点如何变化,判决书所承载的实体法内容、所反映的实体法精神是无可回避的。从表层意义上讲,民事判决是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设定的,似乎与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直接关系;从民事判决的实质意义上讲,由于判决是对民事争议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就必然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问题,否则,就会割裂判决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必然联系。

  作为民事判决书面形式的民事判决书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一个国家对民事判决的基本定位的影响[7].人们形容,德国的判决书是说理详尽、逻辑严谨的学术论文;法国的判决书宛若碑文式的简洁;美国的判决书论述得汪洋恣肆等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判决书呈现出不同特色,但这种现象的背后是这个国家对民事判决的基本定位。

  我国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表现在方方面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在判决书中充分体现民事法律关系对判决实体内容中的决定作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对判决书的指导作用没有很好地体现在判决书中。忽视这一点,将可能导致民事判决书的改革要么表现为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局部改良,要么表现为对外部判决书的机械照搬。民事判决书不管怎么改,都脱离不开其实体法属性,脱离不开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指导。否则,民事判决书的改革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很难实现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充分展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的功能 .

  (二)现行民事判决书样式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不适应表现

  现行的民事判决书样式和民事判决书的具体制作中,没能很好地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呈现出种种不适应:

  1、判决书样式过于原则、笼统,不能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审判机关以中立的立场对特定的民事争议做出的实体处理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判决书反映出来。在我国,判决书样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是全国各级法院赖以依照的统一标准。但现在这个标准过于笼统,只是规定基本要素,虽然可以反映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性特征,但是反映不出其灵活性特征,像事实、证据、理由部分的规范过于概念化、公式化。“事实”、“证据”和“理由”是判决书的主干部分,主干部分规定得过于原则,既不利于实际操作,更不利于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使得民事判决书质量缺乏制度层面的保障。

  有些看似细微末节,实则是关键要素的规范也被忽略。如“案由”的规范只用省略号表示,后面括号内仅注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种写作方式,一是表述为“原告×××诉×××……(案件性质)一案”;一是表述为“原告×××与×××……(案件性质)一案”。“诉”只能显示出当事人诉讼地位上的差别,却无法体现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与”字则可以兼顾这两种情况。一字之差,使用“与”就比较妥当,既解决了词语的歧义,更体现了双方平等的地位,体现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精神。

  2、有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部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虽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可能、也很难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事实、证据的具体内容会与客观情况有一定距离,但是最后做出实体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依法都需要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实质上是一种“法律事实”[8].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相继出台,为规范判决书中证据写作提供了有力依据,说明加强“法律事实”和“证据”写作的紧迫性。判决所追求的是“法律真实”,法院依法认定的证据作为确认事实的依据,理应成为判决书中不可或缺的元素。民事判决书中应全面体现法官对经过质证、认证证据的采信情况,合乎法律和逻辑地推演出对事实的认识过程,才能更好地反映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现在的民事判决书中先有结果(事实)、后有依据(证据)的传统写作模式仍占有相当比例。忽视对“法律事实”和“证据”写作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方面,不能完全归责于法官。因为在现行的民事判决书样式中,有关“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证据”的规范非常简单,只是在后面的括号内用一句话说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如此规范怎能在审判实践中具体操作?由此而带来事实、证据写作的形式化,导致事实、证据写作的混乱局面,以及理由的千篇一律,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结果。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修改的刑事判决书格式,有关事实、证据的规定就要科学、合理得多:“首先要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这样的规范更加符合判决书的实体法律特征,可以为民事判决书合理地借鉴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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