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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7)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我想,在中国现有的制度与风气下,是否可以从两方面来改进呢?一是延长院长的任期,不能从制度上要求每届人大都选举一次,使之与行政长官区别开来。二是强调院长出自法官行列或其他法律职业。

  3.独立实施法律:司法服从代表机构的最好方式司法与代表机构的关系的另一个环节是司法的民主责任(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在议会主权制下,司法服从民意代表机构。服从体现在:第一、司法必须贯彻立法;第二、司法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这样,就把议会至上与法治原则统一起来了。问题是,这些原则由谁负责、采取什么方式监督落实呢?一个办法是相信“司法是最不危险的部门”,把司法作为一种自治秩序对待,任其自治。另一个办法是,让司法向议会报告工作。我国奉行人大至上-从宪法的规定来说-的原则,行政向人大负责。同样的责任原则也适用于司法。?ブ泄?宪法一方面说司法独立审判,同时又规定了司法向人大负责、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实际上,法院在人财物诸方面都没有自主权。这种制度设计是否自相矛盾?正统的学说认为这是协调的,因为中国把司法独立看成资产阶级的黑货,中国宪法只提倡“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没有出现“司法独立”的字眼。这里,我们犯了一个极为明显的哲学错误,把主体与主体行为割裂开来,天真地认为在法院、更不用提法官不独立的前提下能尝到“审判独立”的果子。这种分身术如何可能呢?实际生活已经给了我们足够的教训。

  令人欣慰的是,知识界目前已比较普遍地接受了司法独立的原则。然而,人们却忘记了一个原则性冲突:司法自治与司法的民主责任如何协调呢(这里不谈司法与行政、法院与检察院的关系)?即便人大监督有个界限,不干预具体的审判,真正限定在政治责任的范围内仍然存在问题。司法对人大承担政治责任,这意味着司法的政治使命,意味着司法为当前的中心任务服务。如此,司法的自治便不复存在了。而且,如果人大不满意法院的工作,人大拥有罢免法官包括院长的权力,法院院长总是要担心自己的政治前途,两种不可协调的品质-政治的依附性与职能的独立-存在于院长的人格之中,司法的自信不能不受到损害。

  在司法民主责任这个问题上,在政治哲学层面,我们的错误是把议行合一学说简单地套用到了人大与司法的关系上。这里,我不想对议行合一进行实质性评价,议行即便可以合一,我们也没有理由说它就可以推及司法。显然,我们夸大了司法与行政的共性而对司法的特殊性重视不够,进一步说,我们把法治理解成了政治活动,从而取消了法治。鉴于司法活动本身的理性化特征和正义作为司法准则的至上价值,司法对民意机构的最大责任是忠实地执行法律,最佳的责任方式是独立地、免于政治干预地实施法律。

  顺便说一句,司法与议会的关系这个硬币还有另一面:议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由法院来宣布议会立法违宪是否具有民主合法性?这在美国是宪法学的一个核心问题,中国宪法学对此关心不够,原因大概是,宪法解释的功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过,司法审查也未尝不是一种可供考虑的选择。如果这样,我们就得面对与美国同样的民主合法性困惑。

  4.司法的大众化与法官的尊严中国十分注重司法与群众的联系,即司法的大众化。体现之一是,从服饰、法庭仪式、法官举止上都彻底地世俗化、大众化,不给人敬而远之的感觉。

  罗马法学家说,法学是认识神和人的事务。就是说,法学除了“世事洞明皆学问”,还有某种崇高的、神秘的东西。因此,法官不仅是世事专家,也头顶神圣的光环,令人敬畏。中国当代的司法剔除了法与法律审判的神圣性,把法官还原为与当事人一样的有血有肉的生灵,既摈弃了古代的服饰、仪式与审判风格,也鄙夷西方的假发、权杖与法袍,连法庭上向法官致敬也免了。法官与民众可谓鱼水之情。不过,新近有人不以为然,呼吁社会考虑法官如何被普遍尊崇。提出的问题之一是,检察官在法庭该不该起立〔26〕。这是问题吗?这本不该是问题,但已经作为问题提出来并争论就暗示了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法官已世俗化、大众化到了不受人尊重的地步。试问,作为法律降临尘世的化身的法官不受敬重,法律还能怎么样?再进一步,人民服从司法判决,是因为法院的权威还是因为法院的权力?通俗一点说,是因为没有办法还是因为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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