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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督对案件审判的影响与契合(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媒体记者按其职业特点采访而得的新闻事实与法官以证据为依托据以裁判的法律事实之间往往并不相符,其着眼点和偏重点不同,新闻事实偏重于引起读者兴趣的情节,法律事实执着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和当事人争执焦点的查明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和联系。媒体和法院这种迥异的特点,使得公众基于媒体报道的案情对案件结果的判断与法院的判决结果之间会有一定差距,常常是公众从因媒体报道而引发的情感出发认为应重判的案件,结果法院裁判结果不如其愿,这时公众便会认为法院重罪轻判,偏袒罪犯。极少有媒体会将法院审案的全过程几乎基本不变地报道出来(果能如此,民众便能顺理成章地理解法院的判决而不致于情绪化),而往往是各取所需,各选主题和角度,采华撷英,剪裁编辑,各领风骚,引入注目。这样媒体在吸引读者的同时,也把不适当夸大的情感和偏见带给了读者。媒体报道的新闻事实有的属依照法定证据规则不能印证认定的。由于媒体的报道与法院审判的偏重点和追求的结果有所差别,公众在先看了报道之后对处理的结果有较多的期望,等到法院严格依照法律下判之后公众往往不理解甚至认为法院判轻了,不能不说媒体的报道或多或少地影响法院的案件审判,并使公众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这样那样的怀疑。

  二、媒体的不当行为干扰审判工作,有损法律权威。正如法官队伍中有违法乱纪者一样,媒体记者也良莠不齐。其中有搞有偿新闻的,有受一方当事人请托为其代言说话的,也有不了解审判活动规律,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而做出不恰当报道的。有的媒体记者只是旁听了庭审或看了判决书,未就相关问题向法官调查了解情况,未全面查阅相关规定,便对法院的判决或法官在庭上的言行说长道短,品头评足。有的摄影摄像记者进法庭如入无人之境,一会儿台下,一会儿台上,一会儿被告人跟前,一会儿审判长身后,甚至蹲到审判长和被告人之间拍特写,完全无所顾忌,十分招人耳目,便法庭庄重有失,威严大减。有的媒体记者时时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毫无谦敬矜持之态,进到法院趾高气扬,指手划脚,不问青红皂白这案件不合法那做法不合适一通指责。这些记者及其行为虽系个别,但却造成了法官对媒体记者整体的厌烦和排斥。有的案件媒体的报道前热后冷甚至有头有尾,在侦查、起诉、庭审时一阵猛吵,判决之后不合其意便缄口不提了,如检察机关起诉的某起贪污案,庭审之时媒体吵得热火朝天,以检察机关的指控和庭审时的多幅图片在公众心目中树立了一个“贪官”形象,当后来中院一审及省院二审以指控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时,却万马齐暗,没有媒体出来为其正名了。某些媒体这种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报道无疑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被西方学者称为继立法、司法、行政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的媒体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将继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不能不予以高度重视。同样作为司法权核心的法院审判工作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虽说媒体监督与案件审判在出发点和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由于二者各有其独有的特点和行为方式,从而使二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当前在所难免,将来也不可避免。如何使二者得以平衡和契合,求同存异,实现双赢,使媒体监督对审判工作的正面影响得以扩展,负面影响尽量减少,使媒体在实现其价值和利益的同时无碍司法公正,通过媒体监督促使法院审判工作更趋良善,取得更好的效果,是值得双方深入思考的问题,为此媒体和法院双方均应做出不懈努力。

  一、法院和法官对媒体监督应持宽容支持态度。法院在不影响和干扰案件审判的情况下,应为媒体报道案件审判提供便利。媒体报道并不等同于曝光,那种一听记者来了便避之唯恐不及的做法决非良策。直面媒体监督,发挥媒体的作用和优势,借助其正面影响来促进法院审判工作方为上计。无论从贯彻公开审判原则还是加强监督防止腐败的角度考虑,当前媒体对法院案件审判的报道不是多了而是还很不够。法官应了解媒体的作用和特点,理解记者的工作方式,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机会和必要条件。对于公开审判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除在法院门口张贴开庭公告外,可尝试以更广泛而便捷的方式发布开庭公告公布开庭信息,如可视影响大小在各级各类网络、电台发布,以便记者及时获悉旁听报道。对于媒体记者报道案件的范围和阶段也不宜做出过于机械的限制,凡属于公开审判的案件,既使法院未做出终审甚至一审判决,也允许记者以自负其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予以报道,只是不要有吵作煽情、误导公众的行为和嫌疑,注意报道的全面性、客观性和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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