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完美化追寻中的艰难求索——评《关于刑事诉讼(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正面效应显著-价值评判之一

  正是在上述背景之下,在实务界与学者们的殷殷期望中,《规定》终于出台了。人们祈盼它能消除各方面对新刑诉法理解适用的诸多困惑,实现刑事程序的机制统一,进而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朝着既定的方向稳步前进。客观地说,这一美好愿望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到了实现,具体表现为《规定》所贯穿始终的三大功能。

  (一)整合功能

  此处所说的整合功能有两层含义:一是协调法律本身内在的机制冲突和隐性矛盾,在技术层面上使操作更加合理化;二是消除和纠正不同司法部门有权解释间的分歧与失误。防止执法异化现象出现。

  就机制冲突的协调而言,前面已经提到,由于立法者在价值取向上的摇摆不定和两难抉择,导致新刑诉法中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审问式因素与对抗制因素共存,给人的感觉是在一个以职权主义甚至超职权主义为特征的侦查起诉制度上强行铆上了一个以对抗制为特征的审判结构,这不仅难以产生‘同声相应’的效果,而且容易使人感到一种扭曲。在已有的这种立法背景下,司法解释只能从技术层面上予以适当的修补,通过协调整合的方式来尽量弥补立法上的疏漏。在这方面,《规定》有不少具体体现:例如,针对侦查阶段的审问式模式被保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被强化,导致侦查机关权限过大且外在监督甚少的情况,《规定》在刑诉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详细地规定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有关问题,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的解释,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程序到律师会见的具体时间、条件,律师的阅卷权都一一列明,力图从强化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角度对“侦查便宜主义”模式加以制约,以实现庭审中的“对抗求证”,这便很明显地带有了一些弹劾式、对抗式主义的因素。我们认为,《规定》中的这种变通做法对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合理操作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至于消除分歧和失误,《规定》在这方面的积极努力表现得更为突出。如前述对“主要证据”的解释,高法、高检不尽一致,因此,《规定》在第36条明确指出了“主要证据”的范围。这种列举式规定一目了然,既消除了高法、高检之间的分歧,又便于司法实务中的具体运作。同时,为了使问题进一步明确化、简单化,《规定》还指出,“主要证据”的认定权由人民检察院享有。再比如,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庭审判监督权,高检曾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从法律规定看并未要求这种监督只能在法庭休庭后以书面形式进行”,因此,“出庭的公诉人发现庭审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也可以在庭上向法庭提出”,进而可以以此为理由要求休庭。高法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一直是持否定态度的。这一问题直接涉及庭审运作过程,意义重大。对此,《规定》从保证法庭审判的权威性、持续性的角度出发,在第43条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二)细化功能

  细化功能是司法解释最直接、最具体、最明显的功能。它的作用是尽量使抽象化的法律条文具体化、含混模糊的用语明确化,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权威性。从法理上分析,细化功能多是通过字面解释来实现的。

  《规定》的细化功能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将法律条文的语义明确化,以示强调。如《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此处用语“或者”表示选择之意,因此,《规定》第21条明确提出:“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再比如,《刑事诉讼法》第123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例外情况”,因此《规定》第33条据此指出“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是将抽象的条文内容具体化,避免司法操作中引起争议。如前面介绍的关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关于“主要证据”解释就是如此,类似的条文还很多,比如新刑诉法将逮捕的条件之一“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何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立法条文本身未加说明,过于抽象,因此,《规定》第26条对此明确予以指出。此外,关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解释也比较典型地体现了《规定》的细化功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