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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司法公正的八要件(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第六,司法改革是要调整、理顺不同的法律机关之间的关系。比如说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法院与公安系统之间的关系,等等。

  公安机关只是一个行政机关,检察院则是行使检察权的司法机关,这两个机关积极地追诉犯罪。这些机关之间的关系现在并没有理顺,相互配合有时蜕变为职权混淆,相互制约又经常变质成斗气冲突。无论是职权混淆,还是斗气冲突,都严重地弱化了司法机关保护权利和惩罚犯罪的功能,伤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第七,必须要理顺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当然拥有毋庸置疑的监督权力。不过,这种权力应当体现在对法院财政、人事等领域的监督上。例如,经费的支出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正当收费,任命过程中候选人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严重违反职业伦理的法官怎样加以弹劾,等等。在这些方面,人大的监督还很不够,应当进一步强化。可以说,某些地方一些不符合法官规定任职资格的人进入法院成为法官甚至法院院长,跟人大在任命过程中没有有效地行使上述权力有直接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现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另一种监督,那就是人大插手对具体案件的处理,这种名为“个案监督”的做法混淆了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实际上也降低了人大的地位。由于人大代表并不是按照法官的资格加以选任,人大对具体案件的了解通常并非通过两造对质的方式获得,而且也缺乏司法程序的制约,个案监督也可能导致更多的不公正。因此,如何既强化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又不使人大取代法院成为司法机关,将是我们走向司法公正的又一个制度建设的关键点。

  第八,司法机关与大众传媒之间关系的理顺。也许可以说,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司法公正。在现代社会中,大众传媒代表着广泛的公众,对于包括司法在内的国家权力进行严格的监督。但是,跟任何其他权力一样,传媒的监督权也是一柄双刃剑,可能正当行使,也可能被滥用。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规范防止大众传媒损害司法公正,其中最亟待确立的规范是,对于法院没有审结的案件,如何防止传媒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言论从而危害司法的公正与独立。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司法过程置于传媒的监督之下,使得传媒成为增进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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