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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判例制度创建(7)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六)判决书

    作为判例载体的判决书,在我国正进行一系列的司法制度的改革今天,备受关注,并日益受到青睐。例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关于裁判文书改革的通知中,就强调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审判业务,是司法公正的审判载体。经过几年的改善,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确是有所改善。

    但是一旦建立中国的判例制度,作为判例载体的判决书就不在是传统意义上一般案件的裁判文书。传统民事经济判决书一般重事实而轻说理,重结论,轻过程。法官认为其职责主要在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判决书制作的如何是一项次要的工作。把判决书仅仅看作实施法律和进行司法活动的凭借的工具。这种观点是必有害判例制度的构建。判例法一旦成为法源,判例就如同法律条文一样具有一般的约束力。如果以传统的判决书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必定不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于法官的权威或威信。况且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更是有必要整顿我们法官的判决书,使其能"理直气壮"的作为法源,弥补成文法的局限与漏洞。综观世界两大法系的判决书,英美法的判决书,由于奉行判例法的原则,法官都希望自己制作的判决书能够成为司法判例,他们追求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也追求判决的社会价值,判决理由的法理分析奉行个案思维方式即从案件到案件的推理,语言流畅颇具个性。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一般是以法院的名义出现,不反映法官的个人意志。制定判决书的过程往往是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法典中的既定原则是"大前提",具体案由是"小前提",最后推出"结论".所以很难将先例作为有约束力的裁判依据(21)。笔者认为要想在中国建立判例制度,必须使我们的法官对判决书的制作与英美法系接轨。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一般包括三个基本部分:(1)对案件事实的裁决(包括直接的和推论);(2)法律原则的陈述,它适合于案件由案件事实引起的法律争议;(3)综合前面两部分所作为的裁决。就英美法的先例原则而言,(2)是判决不可缺少的要素(22)。实际上,它就是判决理由。概言之,判决理由就是一种概括性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是对适用于由判决赖以成立的事实而引起的法律争执的法律陈述。判决理由是一个判决的灵魂。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书绝大部分空间是由判决理由占据的。而我们国家,事实上,很长时期以来,法官只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不重视判决的说理。在法院内部,对司法裁判的要求通常是;"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八个字,这在过去因法律很不健全,人们的法制观念相对较弱的情况下,无疑是不得已的做法。判决理由的部分说理不周到或不说理,造成判决理由的薄弱,势必导致判决书的权威与公信力的缺乏。因此判决书说理的充分是建立判例制度的基础。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判决书的制作有注重逻辑性,说理论证无懈可击的传统,所以我们应该从实践出发,取长补短,借鉴学习判例法国家的判决书的制作。

    同时我们还应该特别注意一点,英美法系国家法院的判决书中,如果法官的意见分歧,在实行多数意见作为判决结果记录在判决书的同时,那些少数的反对意见也会被公布在判决书中。因而它们的判决书一般是很长,其中不仅要大量引用包括判例,制定法。著名学者法官的意见等论据材料,还要有充分阐明法律原理。而我们的法院的做法往往是一句话模式:本院认为…………。只有最后审判的结果。不过笔者欣喜的发现,这个现状在慢慢的改变,例如,广州海事法院在改革判决书方面率先放弃了"本院认为…………".这种过于笼统的传统格式,大胆在判决书凸现法官的个人意见及不同观点。在合议制的情况下,若合议庭在全体意见一致。则表达为:"合义庭成员一致认为"若意见有分歧,则以"某审判员认为的形式分别表达每一位法官的个人意见,并依据多数意见作为裁决。"笔者认为我国的各级法官应逐步采用广州海事法院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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