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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职业法官的定位与遴选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一、中国职业法官概述

  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确切的讲是案件的裁判者。按照《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目前人们已经普遍接受这样的观点: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法治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职业法律家之治,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正是职业法官之治。所以没有职业化的法官,也就不会有现代法治社会。

  (一)中国法官制度的现状

  1、近年来,我国法官数量不断增长,据统计全国法院正式在编人数是31万人,其中法官是21万人左右,数量虽多,但素质却良莠不齐,用肖扬院长的话讲:“我国法官队伍比较缺乏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法官正在成为一门大众化的职业,但法官的大众化反而有损司法权威,不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同。目前在法院内部,从行政管理、人事部门到后勤等服务部门的人员只要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干部级别,都被任命为法官,与审判人员一样拥有法官等级和审判职称,并且其中大部分成为从不办案的法官,法官职务被当作一种“福利待遇”在法院内平均分配。《法官法》为法官的进入设置了最低的门槛,因为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和认同来看,其设置的准入标准仍然较低,而且没有对职业道德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所以如何保证法官的高素质和精英化仍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法官遴选制度。

  2、法官的管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仅我国,在欧洲也曾有过法官行政化的历史,德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认为“法律属于国家官僚机构的一种职能,而司法官则是国家行政人员的组成部分。” 但其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就逐步摆脱了法官行政化的倾向。而我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一元化的集权社会,古代的法官与父母官是同义的,他们是集现代社会公检法三机关的全部职权于一身,而这群手握重权的官员们又都无从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和司法训练,这在历来崇尚权力的古代是很正常的现象。由于中国有几千年崇尚权力的传统,长时期人治的烙印仍在阻碍着法官职业化的进程。所以当前法官行政化色彩依然很突出,首先是法官身份的行政化,所有的法官按照公务员的方式进行管理,法官除了审判职务外均有相应的行政级别—科员级、科级、处级等等,并且依照相应的行政级别来评定法官的工资、福利。行政职务的提高甚至意味着法官等级的提高,行政职务的升迁仍是法官追求的目标。其次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我国的法院体系实行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命制,同时法院的人事、财政、物质装备均在地方管理之下,而且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对法院的监督经常演化为对具体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判内容的干预活动。相对于行政官员而言,司法裁判者—法官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全球司法独立宣言》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司法的目标及任务应包括:在人民间以及人民与政府间公平执行法律;在司法职务的适当限制下,促进人权的遵守与实现;在法治条件下确保所有人平安生活。”独立性才能给予法官阶层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

  3、目前,我国的法官队伍就整体而言,基本上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但是确实还存在着素质不高的问题和矛盾。法官的素质包括哪些要素?衡量法官素质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各国观点不一。全美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提出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素质的考核应当适用三个标准,即正直(integrity)、职业能力(professional  competence)和司法品性(judicial  temperament)。正直是指候选人的品格、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威望、以及其勤勉程度等品德。职业能力指候选人的智力、判断力、写作和分析能力、法律知识、以及执业经验等。司法品性指候选人的性情、决断力、开放性、敏锐度、礼仪、耐心、不抱偏见和对正义的追求等性格。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法官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品行素质。我国目前素质现状是:①法官学历较低。我国大部分法院现有的法官直接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的本科生不多,大部分法官是在工作以后通过成人教育取得学历,虽然审判实践经验应该说比较丰富,但法学理论基础较差,因为各种类型的成人教育不能代替系统的法学教育。尤其在基层法院中,高学历的法官相对来说更少,缺乏具有深厚的法律素养的专家型法官,法官职业化就会缺乏坚实的人才基础。②法官的人品素质缺乏制度的制约。只有品格高尚的法官才能不唯上、不唯书、只唯法,切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的权威。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之外没有自己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去解释法律。” 法律所有的权威、公正以及稳定的生命力都不主要取决于其自身内容的规定,而是来自于职业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和运用。目前对法官的人品素质尚没有可供执行的具体方案或措施,不能不认为是一种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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