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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职业法官的定位与遴选(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二)职业法官的定位及中国需要职业法官的必要性

  法官职业的英文“profession”是一种必须经过系统学习和训练才能进入的职业,类似医生、教师等职业,而不是“occupation”,一种无需特殊培训和学习,只要是正常智力和体力的人就能从事的职业。法律不是“本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法官的行为”。 这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弗兰克对法律本质的论述,弗兰克的话虽然有些绝对,但是经过认真观察和思考之后就会发现,法律受到尊崇只是一种表象,没有素质高、经过专业训练的职业法律家群体,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再优良的法律制度也只是不真实的幻影。所以,在法治社会中真正拥有至高无上地位的不是法律规则本身,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职业法官。笔者以为中国的职业法官是法官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并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思维方式、人格品质等方面具有专业的高度,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职责的一个独立的职业。法官是典型的司法职业者,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对法官的要求越来越高,在我国建立职业法官制度是大势所趋,职业法官群体的存在将为社会输出“正义消费品”并且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他们凭借自已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高尚的人格魅力,对我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 职业法官有助于人们形成对法律权威的崇尚。因为法律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其体系或内容的完备和精妙,而在于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使人们通过对那些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高尚的道德素质、高超的审判技巧的职业法官群体的信任,养成人们遵守法律的习惯。“法律借助于法官降临尘世”,离开法官,法律的作用就无法发挥。“只有形成裁判者的职业化,才有可能在法官之中形成特有的职业传统,而这种职业传统反过来又会成为一种强大的力量,确保法官阶层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

  2、公正与效率兼容的司法模式亦需职业法官。职业法官的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等特点使其能够依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最终决定案件的裁判。其裁判公正的可能性是非职业化审判不能比拟的,而伴随职业法官制度又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单独序列制度等,这些制度使法官从大量繁琐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身心去行使案件审判权,有利于实现司法效率的增长。职业化的法官对于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具有决定性作用,也是中国发展成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3、 职业法官制度是我国加入WTO与世界接轨的客观要求。一国法官制度虽然都具有本国国情的特色,但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违背现代法官制度的一般规律。职业法官制度是当今世界普遍性的法官制度之一,建立中国的职业法官制度才能够满足我国现代社会对法治的要求。

  二、中国职业法官的职业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

  法官的高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保证。“如果法官的政治素质不高,法律将成为其手中的魔鬼;如果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则根本不能当法官。” 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素质,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作为衡量标准,使法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金钱、人情、关系的影响,保持独立、超然、理性的法官本色,以便更严格准确地履行和适用代表党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二)具有丰富的职业技能。

  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是成为职业法官的前提条件。因为法官审理的案件是一般人无法自行协商和解决的较为复杂、严重的事情,不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不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没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就很难担当审判重任。因此,职业法官从另一意义来讲亦是精英法官,正如英美法系的法官:“少而精”。一位学者曾指出,“法院和政府其他机构在组成上的差别:法院通常是由少数素质优良、倾向保守的年长资深人士组成;他们一般博学多闻,不但通晓法律,而且谙熟人情世故与社会风俗。”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必须同时具有法律学历和技能培训经历,即“没有任何特别司法资格的人成为法官的可能性实际上被排除了。” 我国《法官法》也规定成为法官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是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一定期限的人。这就表明学历和实践经验同样重要,均不可偏废。法官从事的是以法律为手段“定纷止争”的特殊职业,深厚的法律素养是其职业技能最重要的基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专业知识的范围还应从法学扩大到外语、计算机网络等领域。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要求工作满一定期限意味着从事一定时间的审判实践活动,职业经历决定法官的职业权威,当然这种经历是与博学的法律知识相辅相成,二者合为一体即是职业技能,包括庭审技能、法律文书制作技能、逻辑推理技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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