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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人民法院”去掉“人民”(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还有一个值得辩护之处是,人民法院去掉人民,其实也是对“人民”语词泛滥的警惕。贺卫方教授曾在其演讲中说过:“我们国家总是强调自己的人民性,我们的国家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有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政府叫中央人民政府,我们的军队叫中国人民解放军,我们的警察叫中国人民警察,简称民警,我们的法院叫人民法院,检察院叫人民检察院,我们都知道小时候有个人民公社,我们读报纸叫人民日报,我们到人民银行办理有关人民币的业务,我们有人民大学,我们在人民大会堂开会,我们得病到人民医院治疗,我们死了到人民火葬场火化。”这当然是调侃的说法,但这里面也有值得我们反思的解构:事情往往是,我们越是强调和越是天天挂在嘴边的东西,我们其实越不重视。就像那些整体把“我爱你”挂在嘴上的人,可能也是对爱情最不认真负责的人一样。我们那么强调人民,但大家都很清楚,像孙志刚案一样,我们为什么又常常是在付出惨痛代价后才能认真对待人民呢?

  关于反对者们重点批判的“国际影响”的问题,我觉得也有很大的误会。这和“唯外国马首是瞻”、“月亮也是外国的好”完全是两码事。仔细分析贺卫方先生的话,我们可以发现,他这句话的重点在于指出法律问题是“严肃”的,所以不能给人留下以“群众运动”这种非常不严肃的方式解决法律问题的印象。作为接受记者的访谈,他的话不是不对,而是没有说完整。应该是给“国际社会”留下误会不好,更严重的是,如果给我们自己的人民留下了“法律不严肃”的印象,可能就更糟糕了。因为国际社会怎么看,我们可以不理他,但要是自家人都这么看了,可以想见我们搞“依法治国”那么多年了,人民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什么程度,这是多么悲哀的事情啊。

  贺卫方先生提出“人民法院去掉人民”,当然还有一些深意。那就是他一直的抱负,一种通过司法改造社会的理想。这种“隐微”的东西我本来不该在此说出来的,但想想也没什么。作为多年来为中国的司法独立和法治建设奔走呼号的人,我相信了解他的人都知道他不是一个“为精英和既得利益集团”辩护的人。这种为社会和人民幸福的理想,只要是真正的学者,谁又能不具备了。更重要的是,在我看来,他的这种理想是非常节制和理性的,是一种法律人特有的求稳妥求平和求扎扎实实取得进步的姿态。可是,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才可以对他的“人民法院去掉人民”的主张提出自己的异议:这是一种用心良苦的无奈,是一种“与语词作战”。所以他的主张最终被人所批驳、无法被立法采纳,也是合乎社会的逻辑的。

  可是,话又说回来,法律本身不也是一种语词吗?不是语词在深深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吗?即使他的这个主张好像被放弃了,但从长远看,“法院去掉人民”的主张毕竟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争论,已经提醒大家注意到了并开始审视和反思“人民”这个词,而不是向以前那样,把“人民”或其他的大词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而接受。这样看来,你能说这个主张的目的没有达到吗?

  至于最高法院的公开解释,我是充分理解的。法院改革到这个份上的确很不容易。的确,由于民情和政治传统等方面的复杂原因,我们是不应当盲目主张制度架构上的“三权分立”,但是,支撑三权分立的那些理据:用审慎代替激情,对所谓的“民主”(何况我们这里的民主其实还远远没有成熟,是伪民主,不懂辩论规则,不尊重别人人格的民主)保持交替,为社会设置各种平衡的机制等等,我想都是可以吸纳的。我理解政治改革者的苦衷。也理解发言人所说的学者对法律草案的建议一定只是建议,不能越界的话。然而,当法院说“学者的建议只是建议”时,不也和贺卫方教授的主张中所蕴涵的逻辑是内在一致的吗?

  人民法院,不管它的称谓有没有“人民”二字,重要的都是要认真对待人民。

  谌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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