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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递”运行规则及操作务实(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依《民事诉讼法》、《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法院专递”的使用情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

  (二)“法院专递”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邮政企业应当为“法院专递”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法院专递”的使用效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办理或故意延误投递,不得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法院专递”,违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王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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