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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制现代化中的国家主义障碍(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要对西方国家主义的形成历史进行一般的考察,我们就无法忽略德国黑格尔的国家主义。黑格尔认为,国家是行进在地面上的神,国家存在本身就是目的,个人是为了国家才存在的。黑格尔认为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最大缺点,就是没有体现君主在国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因此,黑格尔倡导君主主权论,反对人民主权论。从十九世纪德国的尼采提出“权力意志论”开始,国家主义在德国愈演愈烈。与尼采同时代的政治学家特赖奇克,他是近现代强权论的国家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认为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绝对服从国家,为了国家牺牲个人是每个公民的天职,而不论国家的要求正当与否。一个国家如果不能有效的控制社会团体的活动,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所以,特赖奇克断言国家就是权力,权力就是国家。这种极端的国家主义到了十九世纪末,在得到了新黑格尔主义的继承之后,就越来越朝着极端的方向发展,以至于导致后来法西斯主义的产生,给人类带来空前的浩劫。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国家主义在西方社会的每一次发展都经历了来自于不同意识形态、不同思想、不同学派,特别是自由主义学派的强有力的反击。我们应该知道,霍姆斯、格老秀斯所代表的古典资产阶级国家主义,是资产阶级还不成熟、力量还比较软弱时期的产物。一旦资产阶级强大起来,就必然向国家主义挑战。这就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崛起。资产阶级古典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洛克,此外还包括孟德斯鸠及潘恩、杰弗逊,还有法国的卢梭。卢梭批判地吸收了古典国家主义和洛克的自由主义的合理成分,构筑了以“公益”论为基础的人民主权学说。他把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表面上看,卢梭似乎与霍姆斯没有区别,都说人们订立国家或社会契约时把权利统统交给了主权者,但实质上卢梭主张的是最彻底的自由主义,他甚至承认人民有用暴力推翻暴君的的权利。到了十九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全盛时期,以倡导所谓“守夜人国家”为主要内容的边沁的功利主义学派,由于该派理论更能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就占据了法律思想的主导地位。到了二十世纪,英国的哲学家罗素批判了格老秀斯和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后,进一步发挥了自由主义国家学说。他认为,政治权威和个人的关系是一切政治学的核心问题;个人的自由是一切政治学的出发点和归宿;国家理论的首要任务就在于根据适当的比例来划分国家权力和个人自由(权利)的范围。值得特别关注的是,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的资本主义后,西方国家普遍加强了对社会和经济的全方位干预。但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自由的观念仍然是当代西方社会法制的价值体系的根基。国家主义在中国和西方的不同政治传统和文化背景,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内在精神。国家主义在西方的发展中呈现出阶段性和受制约的性质,并且最终使自由主义成为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主流。

  三、国家主义与当代中国的法制实践

  法治在中西法律文化中有着内涵不同的阐释和功能不同的意义。但在近代视野里的法治已经跨越了中西法治文化的差异,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到底什麽是法治?美国伯尔曼指出:从本质上说,国家的概念和现实就是依法而治,即法律统治的国家或者叫“法治国”。现代的法治,其实质就是对国家的限权。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一切权力的行使都要有一定的限制或者界限。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使近代“法治”这个词变得更加系统和具体。正是这个分权学说成了自十七、八世纪启蒙运动以来,法治从幼稚到成熟的标志。(3)一切权力的行使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中国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十九世纪晚期,从那时起,我们看到这样一个规律:中国法制现代化总是与国家主义的逐渐衰微同步进行的。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使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性质有了根本的改变,使法治的实现成为可能。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起步以来,就有以下几个特点:(1)在革命中把注意力集中到权力方面,无疑是正确的,无可非议的。但是,没有同时把法律提到应有的地位,相反,却大大贬低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以至于把国家司法机关当成单纯的阶级统治的工具或曰“刀把子”。(2)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性而否认法的继承性,违反了法律文化本身的发展规律,为国家主义的盛行和蔓延做了铺垫。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就说过,继承性是法本身具有的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而我们则把它忘得干干净净。这必然要留下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后遗症。(3)把法的功能归结为单纯的阶级斗争工具的功能,这种理论实际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正常的情况应该是,法的阶级性和法所具有的高于政治权威这者的紧密结合。但是,我国人民长期以来并没有形成用法律约束国家权力的观念。相比之下,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有所不同。尽管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才产生“宪政”这个词,但从中世纪后期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之下,法律高于政治权力这样一种观念一直在人民群众当中广泛传播。这一点颇不同于中国。(4)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为国家主义的生存创造了极适宜的物质条件。法治思想与近代出现的自由资本主义的壮大是相伴而行的,也可说法治本身就是自由资本主义的要求和产物。以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培养了市民的权利意识。正是这样一种观念,要求用法律约束、限制国家权力。而以计划来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则要求强大的国家权力为后盾,这一点与国家主义一拍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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