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与法院内部监督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内容提要: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法官独立是其应有之义。《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以来,审判权力逐步下放,这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可喜之处。但同时,司法腐败也正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此情况下,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平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对其进行监督的问题。独立应当是有限的,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是必要的。本文通过对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基本涵义与价值基础、法院内部监督的涵义与功能、当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与内部监督之间的矛盾、完善监督机制,保证监督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统一性进行论述,期望能为处理好当前“放权”和监督的关系、为公正与效率主题的真正落实献出绵薄之力。

  主题词:独立审判,内部监督,公正

  审判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准则,没有审判独立就没有司法公正。审判独立最根本的就是要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但这并不排斥对审判的监督,而且需要后者来保证其价值的实现。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一方面要从体制上、制度上保障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要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内部监督机制,以在对审判权形成有效制约的同时不致侵犯审判独立。

  一、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涵义及其价值基础

  渊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司法独立原则首先在西方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作出规定。近20年来,随着《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法》和《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的通过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在各国宪法的相继确立,司法独立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奉行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审判独立或者说是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原则的核心,各国宪法和法律通常对其直接予以规定。如德国宪法规定,“设立联邦法院和各邦法院,共同行使审判权。”“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及法律的约束。”1964年苏俄民事诉讼法典第7条规定,“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时候,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独立,只服从法律。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按照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不受外界影响的条件下,处理民事案件。”

  (一)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基本涵义

  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应有之义,指法官在审判自己承办的案件时,作为独立的个体存在,不受他人和个人私欲的干涉,惟法是从。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两重含义,其中,相对内部监督而言的内部独立,是指法官在执行审判职务过程中应独立于其同事和上级法院法官。法官无论是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确定证据的可采性,还是对某一程序事项作出裁决,都应依法律规定进行,法官的裁判应建立在程序过程、法律和良心之上,不受其他同事和上级法院法官的影响。《司法独立宣言》明确规定了法官的内部独立,即“在作出判决的过程中,法官应与其司法界的同事和上级保持独立。司法机关的任何级别和组织、官职上的任何差别,都决不能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利。就法官方面来说,他们应当以对其司法体系中的法规完全负责的态度单个地或集体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关于法官独立性的内容,德国学者包尔列举了八个方面:法官必须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独立于上级机关、独立于政府、独立于议会、独立于政党、独立于新闻、独立于国民的声音、独立于自我、偏见和激情。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在基本法上确立了审判独立原则。但是我国法律仅是确定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而对于法官独立审判则未在立法上加以明确。

  (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价值基础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