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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上)(6)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第三,法律职业的“巴尔干化”(注:“巴尔干化”原指西方强国将某一地区分裂为若干对立的小地区,使其互相牵制。现指法律职业团体被分成彼此独立的部门,并彼此制约。参见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2页。)是司法民主在当今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法制史的角度上看,无论是早期的东方社会还是早期的西方社会,司法权与立法权都是不分的,它们与行政权和军事权皆集于最高统治者一体。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国家机器的发展越来越趋于专业化,首先出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离。最典型的就是自公元前三世纪之后,在古罗马出现了专职司法的法庭和“以法律为生”的职业律师。因此,罗马法律机器得以创造的两架发动机是程序完备的罗马法庭以及由法学家和辩护者组成的律师阶层。(注:参见(美)赞恩著:《法律的故事》,第152页。)早期法律职业阶层的出现不仅为法律的创制与完善提供了可能,而且法律阶层内部的“分工”与制约也为司法民主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契机。由于人们普遍感到能从法律阶层内部的“分工”与制约中获得“好处”,故而法律职业的“巴尔干化”现已成为各国司法民主制度的共同特征,并在法律领域内出现了独立并相互制约的审判制度、公诉制度、律师制度、仲裁制度以及民事调解制度等。法律职业的“巴尔干化”使早期在雅典形成的由法庭一统司法及法律职业阶层、一揽子解决冲突的历史宣告结束。尽管各国立法与实践对于法律职业以及其分工的规定有所不同,但也不乏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做法:一是民间仲裁机构的出现以及仲裁裁决的终局效力,打破了由国家司法机关“垄断”国家司法权的神化;二是国家司法行为由传统的单一审判行为分离为侦查行为、公诉行为和现代审判行为,这种分化在附带地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其主要的功能在于制约传统的司法行为-法庭的审判行为,[24]三是律师职业阶层的出现与发展,是司法民主的奠基石,律师的职业使命与其说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倒不如说是为了对抗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律师在诉讼中所为的一切行为或者是通过论证当事人的主张以影响法官的判断,或者是通过法定方式否定法官某种裁判的不合法性。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可能存在法治和司法民主。(注:参见(美)赞恩著:《法律的故事》,第1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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