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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陪审制 保障审判机关司法公正(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四)民众参加审判,也使法律规则更接近于普通老百姓信奉的价值准则,公民更容易遵守法律的规定,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在普通民众中选举陪审员,使得为普通老百姓所信奉的价值准则、道德标准成为制约专业法官意志的砝码。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团成员有权不理睬法官对案件适用法律的引导,有意使裁决超出法官指引的法律规定。这样当出现陪审团无视法律现象时,人们不能不考虑法律是否公正。法律的规定是否有利于保护民众的利益。正是陪审团这一少数人对法律规定的不赞同、不附和,才有可能引起社会对法律的合理性的发现和研究,从而推动法律更加完善和公正。另一方面,陪审制在很大程度上也改变了法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法官不再是高高在上、独一无二的执法者,他更直接面对着法官的权力来源及法官保护的社会公众,这就使法官更接近生活、接近于民众,作出的裁决更接近于民众普遍信奉的行为准则,更为合理。同时,陪审制在一定意义上,使社会上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法官,享有一定的司法权。从而形成广大民众对司法的普遍关注及对裁判的尊重。

  (五)陪审制度具有教育价值,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教育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培育公民的政治道德,二是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公民作为陪审员活动,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审判裁决过程,这对于公民法律知识的增加和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极有裨益的。因为每个人对自己在深思熟虑后作出的决定都会格外的尊重和服从,而陪审制正是在教育参加陪审的成员以及那些虽然没有直接参加但却有人代表参加的人们,尊重和服从由此作出的所有判决。判决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申,因而,陪审制有利于人民养成权利义务观念,这正是法治社会赖以维系的支柱。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构

  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不仅要有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原则性规定,还必须要有既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又符合实际需要的关于陪审员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由于我国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群众的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匮乏,所以不可能像美国那样,随意选取陪审员。在我国现实国情条件下,要保证陪审员切实履行好陪审职责,就必须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作一下限制,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的主要任职条件应是:要年满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有较好的品质和道德素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声誉;能够秉公办事,不畏权势;要有专科以上学历等。在实践中,应当在具备资格条件的基础上,优先从法学教师、法律研究人员、具有律师资格但不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和具有法律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非法律从业人员中选拔人民陪审员。

  规范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聘请群众担任人民陪审员,主要价值在于强化审判案件的民主因素,监督司法人员正确行使权力。但实践中,不少法院是聘请固定的某一部分人担任人民陪审员,由于经常充任陪审员,这部分人就逐渐成为了“半职业化法官”。这固然可以减少选任陪审员的费用和环节,也能够保障陪审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性和法律性,但却有可能失去了因选任的“随意性”而产生的最大程度的民主。固定聘请某一部分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会产生两个负面作用:一是陪审员的价值观和评判标准会与法官逐渐趋向一致,不利于陪审员作为外行人来抑制职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所出现的某些偏向。二是这部分人民陪审员因经常和某些法官一起审判案件,有可能碍于人情或其它因素,不履行自己的监督之责。况且,人们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也限制了不能像美国那样从普通群众中随意推选陪审员。综合上述两方面的长处和不足,在文化素质较高的群体中推选陪审员的做法?煾?适合我国现实情况。这部分群体应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民间团体人员;各行各业学会、协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大中专院校的教职工;居委会、管委会工作人员等。在具体推选程序上,由这些人员所在组织、单位的群众民主选举,然后其组织、单位的领导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决定符合条件的人选,报当地人民法院。再由人民法院颁发人民陪审员聘请书,正式聘任为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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