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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陪审制 保障审判机关司法公正(3)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陪审员能否切实履行对专业法官的监督职责,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而监督的前提是保证陪审员能真正履行法官职责,并能在履行职责中享有独立于法官的权力。为此,应让人民陪审员切实地参与到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去。人民法院应该至少在庭审三天前确定陪审员人选,并书面通知陪审员。陪审员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有权查阅卷宗材料,向合议庭其它成员了解案情。庭审中陪审员主要负责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合议庭评议时,陪审员应独立就案件的事实进行评议。为保证陪审员的意见不受职业法官影响,陪审员可单独写出书面意见,附于合议庭笔录中。另外,为保证案件判决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及对陪审员职权的约束,并考虑到合议庭意见少数服从多数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由一名陪审员、两名职业法官组成。且职业法官有指导陪审员适用有关法律的权力及最终裁决权。但当陪审员的意见不为职业法官所采纳,而且最终的裁决与其认定的事实相去甚远时,陪审员有权将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发现职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陪审员有权也有义务向法院院长或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

  我国人民陪审制的现状

  陪审制作为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现行三大诉讼法中,均有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实践中,许多法院对陪审制度都十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仅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1994年至1998年,人民陪审员参与办结各类案件5872件,约占同期全院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总数的70%。但是,也有不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未完全落实,一些法院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制审判效率低,不适合当前案件多而人手少的现实情况而取消了人民陪审制。

  当前,实行人民陪审制存在着的问题主要有:陪审员的选举、委任较为混乱;陪审员不愿参加陪审,即使勉强参加,也只是陪而不审;陪审员素质较低,无法胜任陪审职能等。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首先,与我国关于陪审制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不无关系。其次,是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不愿因参加陪审而耽误自己的工作和时间。第三,愈来愈专业化、复杂化的审判工作,要求审判工作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审判经验,而陪审员因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介入对案件的审理工作。以上问题和原因客观存在,使得人们漠视了陪审制的法律规定,忽视了陪审制应有的作用,致使不少法院的陪审制在实际运作中往往流于形式。

  邵正洪 邱会军 梁伟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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