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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制度创新对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它的职责和作用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从而达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可以说,人民法院的事业与国家的前途、党的事业息息相关。在司法领域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关键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所谓的法院司法能力,是指法院依照《宪法》规定,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并通过司法活动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制裁违法行为,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本领和水平。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法院司法能力提高面临着来自三个方面的严峻考验:第一,法院所肩负的艰巨任务和历史使命;第二,法院所面对的司法环境和时代要求;第三,法院的现有运行制度与法官自身状况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法院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发挥好法院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必须大力解决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第二的司法能力考验问题不是法院自身能解决的,至于第三则理应成为法院研究的重点问题。要提高法院司法能力除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重要的是以建设高法官队伍素质为关键,以改革和完善法院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法院的基层建设和法院队伍建设为基础。

  提高司法能力关键是全面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但作为制度建设在司法能力提高中却是当前的重点,笔者从下列三个方面论述制度创新与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

  一、推进制度创新是提高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

  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密切相关。民主也好,监督也罢,一切审判工作都要通过广大法官来实现。作为法院,我们的司法活动表现能否使人民群众满意,关键也要靠广大法官来实践。但是,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又不能仅仅限于提高法官内在素质这一个方面。法院的司法能力既指法官的个体能力,更指法官的整体能力,而法官的整体能力表现形式就是法院的整体司法能力,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如何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制和机制,尤其是决策机制、司法体制、监督机制以及法官任免机制等等。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既要注重建立在法官高度自觉基础上的自律,更要注重建立在严格制度约束基础上的他律。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重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我们要推进制度创新,形成一整套更加科学的、民主的、公正的、高效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使法院从自我约束性质的司法行为,逐步发展到以体现制度约束性为主的司法行为,从而真正实现司法能力的制度化建设目标。

  虽然法院的司法行为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核心,但长期以后,在关注司法能力方面很容易淡化忧患意识,忽视制度建设。司法的特殊地位容易使一些法官滋生优越感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特权思想和行为。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教训时明确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建设对于一个单位的建设特别是对法院司法能力的建设,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和法院基层建设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面对机遇和挑战,必须大力加强法院的建设,尤其是法院的司法能力与执法水平的建设,这也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内容。胡锦涛同志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我们党充分利用所面临的难得机遇、正确应对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从而完成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的现实需要,也是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兴衰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课题。”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不仅要求法院以与时俱进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对待发展变化着的现实,不断创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成果,而且要求法院建立起适应时代精神和体现人民意愿的司法理念,不断改进和完善法院的审判方式与审判管理体制,以及一系列司法体制机制,以此推动新的实践,担负起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律保障使命。因此,把制度建设作为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既是对历史审判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当今法院的现实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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