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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党中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内涵要比法治社会的内涵广,但法治社会应该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律师作为法治社会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如何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律师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迅猛发展。律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展现,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进程更是功不可没。当前,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律师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笔者就此问题结合工作 的实践作一探讨,以求与大家交流共磋。

    一、优化律师执业的价值探讨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优化律师业内环境,重点还要优化律师执业的外环境,主要有法制环境、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司法环境、市场环境和舆论环境。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是律师业良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律师业良性发展又可以反过来影响和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二者互为因果、互为促进。因此,在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中,无论是过程或结果,其意义都十分深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或者是自身的原因,或者是外部环境,出现了种种不利于律师执业的环境桎梏。从古代的讼师到现代律师,律师走过了一条从制度性排斥到制度性认可的漫长之旅,在这漫长、曲折的过程中,对律师的评价、态度各不相同,当事人对律师的不信任自不待言,就是决策机关也把律师视为异己力量,与公检法的公权力相比显得比较无能为力,律师同时遭遇着来自当事人不信任和公权力侵害,面临着生存的压力,承受着无奈、落寞的心灵重负。因此, 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价值成为了亟需探讨的课题。

    ——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政治文明的需要。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进而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律师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中的一支特殊队伍,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对于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实现政治文明的战略目标都将起到积极作用。首先,优化律师执业环境的重点就是优化法制、政策和政务环境,而法制、政策和政务的优化过程本身就是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次,律师执业内环境的优化,可以提升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监督和保障国家法律得以正确、畅通、全面地实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三,因环境优化得以大力发展的律师业,通过积极参与立法、政府管理和司法活动,进一步促进法制、政策和政务的优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律师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内容,它与国家司法制度的宗旨完全一致。律师以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与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构成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统一体。律师执业实际上是对国家司法机关执法的监督和制约过程,是捍卫司法人权、减少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正义之举。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就是同司法机关交往互动的过程,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主要就是优化司法环境,而优化司法环境的核心就是改革司法体制,完善司法制度,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必须建立在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基础之上,这将有赖于律师业的进一步壮大和积极介入,而律师业的壮大又有赖于执业环境的根本优化。1、律师具有不同于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品格。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人,由于遴选机制和编制的限制,由于各自与公权力和市场的不同联系,却培养出了各不同的职业品格。第一,从一开始,法官、检察官就具有了公权力与身俱来的森严和较高的社会地位,成为公平与正义的代言人,而律师却常常站在了公权力的对立面。第二,天然的,律师要靠他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而生存,要奔走于各地寻找案源,俨然是个靠法律知识讨饭吃的“乞丐”,而法官和检察官却只有优越感没有危机感,只有晋升加级的机会却没有被市场淘汰的可能。第三,压力不同,动力自然有差异,能力提升也自然各不相同。在现有的体制环境中,律师提升专业的速度远远快于法官和检察官,律师要靠其办案能力为其赢得客户市场,其知名度由办案能力决定并直接决定其收入高低,而法官、检察官的知名度、荣誉、晋升等等,虽然也离不开其自身的努力,但还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没有律师的努力未得直接。第四,律师服务重证据轻空言,调查取证要腿手勤快,大脑灵活,而且要学会与当事人沟通,与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处好关系,因此,律师可能沾上铜臭气,却不会滋生官僚气,而法官和检察官的官僚气息则几乎是不可避免。律师同时是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坚强壁垒。就维护社会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来说,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又是一致的;就其法律素养、法律思维来说,律师与学者又是相同的;就市场的适应性未说,律师与商人相比丝毫也不逊色。律师必须对当事人负责,在法定权限内始终从委托人利益出发,以委托人利益为归属,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保障“私权”、维护“人权”,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正是因为律师担负着维护社会公正的使命,同时又以娴熟的法律技巧和圆熟的人际沟通能力,在构建市民社会的诸多力量中,律师以其与公权力的天然对抗性,在私权与公权之间构筑起制衡机制,从而成为制约和防范公权滥用的主体性力量,发挥着抑制国家权力过分膨胀的、独立的、不可取代的作用,成为防止民主偏离正轨的坚强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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